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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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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增财
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财基金”)签署的销售合作协议,增财基金将自2015年3月31日起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

 从2015年3月31日起,投资人可通过增财基金办理上述列表中对应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定投、转换等业务。

 从2015年3月31日起,投资人通过增财基金成功办理上述列表中参加费率优惠的基金的申购或定投业务,其前端申购费率享有四折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为原费率的四折,且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的,仍按原费率执行。

 二、重要提示

 1、 上述申购赎回业务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及处于特定开放日和开放时间的基金。基金封闭期等特殊期间的有关规定详见对应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 投资人可与增财基金约定定投业务的每期固定投资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额不受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关申购金额的限制。目前,增财基金可办理上述适用基金列表中开通定投业务的基金,具体的定投业务规则请参考增财基金的相关规定。

 3、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可将其通过销售机构购买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上述适用基金列表中的基金,若同时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则只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与转换业务规则可参照我司2007年8月30日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和2008年3月11日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4、 上述适用基金列表中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基金,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且为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的申购手续费,不包括上述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也不包括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本次费率优惠活动的解释权归增财基金,费率优惠活动如有展期、终止或调整,费率优惠规则如有变更,均以增财基金的安排和规定为准,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三、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增财基金客服电话:010-67000988

 增财基金网址:www.zcvc.com.cn

 南方基金客服电话:400-889-8899

 南方基金网址:www.nffund.com

 四、 风险提示:

 1、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2、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投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年4月3日和7日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3月3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的前后端交易代码均为160125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因香港交易所节假日,本基金2015年4月3日和7日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并于2015年4月8日起恢复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2)投资者可访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1日

 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968号文批准,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11年9月26日正式成立,并于2011年11月1日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2015年4月3日和7日(复活节假期)为香港交易所节假日,根据《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将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现向贵所申请于2015年4月3日和7日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于2015年4月8日起恢复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1日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3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发布了《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9日9时30分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唐拉雅秀酒店(北京西城区西长安街复兴门外大街19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大会主持人公布监票人、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见证律师;

 5、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并进行表决;

 7、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公证机关宣读公证词;

 10、见证律师发表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3月20日,权益登记日当天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注:权益登记日当天及前一工作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及前一工作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准备的文件和材料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包括深交所A股账户或深交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下同)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该机构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的,还应按照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六、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出席本次大会,可以通过以下授权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本次大会。

 (一)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及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如果受托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其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授权手续(包括提供受托人上述证明文件)。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及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如果受托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其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授权手续(包括提供受托人上述证明文件)。

 (二)网络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官方网站设立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nffund.com授权专区,通过网络进行授权。

 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三)授权权力确定原则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以其本人亲自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授权的,以受托人收到的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授权相同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计票;授权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5、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将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四)授权资料送达的地址和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3日17:00。

 纸面授权资料应在授权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至如下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32层,邮编:518048,收件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封面请注明“南方中国中小盘指数基金持有人大会授权”。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3月20日,权益登记日当天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注:权益登记日当天及前一工作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及前一工作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2、基金管理人代表。

 3、基金托管人代表。

 4、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5、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预登记

 1、现场方式预登记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该机构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的,还应按照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现场预登记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603室;联系人:郭磊

 2、传真方式预登记:在预登记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凭上述资料的传真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预登记,传真号码0755-83887777(确认电话为4008898899)、传真号为0755-82763900(确认电话为0755-82763906)。

 3、预登记时间:2015年3月9日-2015年4月8日,每天上午9:00-下午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现场预登记或传真方式预登记。

 4、关于预登记的说明: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估计持有人到会情况,以便为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持有人大会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现场会议登记,请各基金份额持有人予以积极配合。

 九、会议召开的条件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十、形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在表决票上填写“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未填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含50%)方为有效。

 4、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依法可以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但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投资本基金的固有资金参加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回避表决。

 十一、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南方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出席的有效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为限),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二、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将于2015年4月9日9时30分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将对与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携带必需的文件提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以便验证入场。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登记,未登记的持有人不得入场参加会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召集人的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会务人员、聘任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特别提醒各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进行预登记及会议现场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是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若开立有多个账户且使用的是不同的身份证件,需要分别提供各账户对应的身份证件及(或)其复印件。

 本基金自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2015年4月9日)开市起开始停牌至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复牌。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十三、持有人大会联系方式

 1、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国客服电话:400-889-8899

 传真:0755-83887777

 2、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

 联系人:张锐珊

 联系电话:075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3、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1日

 附件一:

 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持有人: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26日生效,该基金为被动股票指数基金。考虑到南方中国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议,并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本基金的名称,修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等事项。同时鉴于《基金合同》生效于新《基金法》、《运作办法》实施前,《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故本次《基金合同》在变更上述事项的同时,对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一并进行修改。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需对《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详见附件三:《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2月4日证监许可[2015]204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的前提下,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本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相关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9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出席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本人(或本机构)同意被授权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受托人: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开立持有本基金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为多个的,若仅以其中部分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授权受托人参会和投票的,应当注明该账户号码。若不注明的,视为授权受托人就其全部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26日生效,该基金为被动股票指数基金。考虑到南方中国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议,并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本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别,修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等事项。同时鉴于《基金合同》生效于新《基金法》、《运作办法》实施前,《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故本次《基金合同》在变更上述事项的同时,对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一并进行修改,需修改的合同条款列示如下:

章节 条款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原表述 转型为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合同中的表述 备注说明

基金合同名称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名称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言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释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删除“注册”,下文中出现同类修改不再赘述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基金转型:指对“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届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次基金转型不涉及到基金份额的认购,故删除相关条款。下文中出现同类修改不再赘述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系统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全文将“代销机构”均修改为“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及其它媒体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及其它媒介 将“媒体”改为“媒介”,下文中出现同类修改不再赘述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基金收益 即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基金管理人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基金上市的时间 本基金由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1年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1、不再具备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交易的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详见《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开放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或者拒绝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或非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交易的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详见《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开放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或者拒绝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或非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程序,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程序,但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调整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及其具体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具体赎回费率及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本基金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时只能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及其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本基金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时只能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及其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3、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 发生上述情形时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十二)基金转换 (十二)基金转换 (十二)基金的转换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通过具有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十四)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项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3、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5、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5、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挖掘香港证券市场上的主题性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对香港中小盘股票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分享香港中小盘股票长期增长的投资工具。 本基金主要利用香港证券市场上短期、中期、长期等各类主题性投资机会,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选择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证券以及投资于上述证券的基金等进行科学的组合管理,优化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原则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需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三)以下情况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四)召集方式 2、基金托管人认为……应当自行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六)开会方式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法。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在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前提下,达到有效复制标的指数的目的。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依照标的指数的定期调整规则,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并购、股份回购、增发、送配、拆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构造替代性组合的方法如下: A、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及基本面相似的原则,选取替代股票备选库。本基金投资采用与标的指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分类标准; B、采用备选库中各股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分析其与被替代股票的相关性; C、选取备选库中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模拟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各股票的权重。 我们认为,据此得到的优化组合能较好的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量、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复制的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3、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4、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期权、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 本基金主要采用稳健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股票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中,通过“自上而下”的分析策略对宏观经济中结构性、政策性、周期性以及突发性事件进行研判,挖掘未来经济的发展趋势及背后的驱动因素,预测可能对资本市场产生的重大影响,确定投资组合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在股票投资中,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险控制,以获取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各类资产的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香港证券市场上具有主题性投资机会的优质上市公司,在扎实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发掘企业价值。主要选股标准有: (1)市场及行业地位:是否拥有市场主导能力,并能获取超额利润; (2)估值:价格是否被市场低估; (3)盈利预期:目标公司盈利稳定并持续增长,超出市场预期; (4)良好的趋势:目标公司的长期成长被投资者所认同,在资产持续增值的拉动下,股价有良好的上涨趋势。 3、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ETF和权益类基金,根据对不同因素的研究与判断,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 (1)香港市场的效率比较高,投资于ETF可以享受市场发展的平均收益。本基金在投资ETF时,将重点分析标的指数的代表性、跟踪误差以及流动性等指标。 (2)主动型基金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式进行筛选,通过构建主动投资组合,创造出超额回报。 a) 定性选择: 对基金的选择主要考虑该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否符合本基金精选配置的投资思路,包括股票和衍生品等的选择方法,以及本基金对投资的稳定性、风险和收益的要求;该基金的管理和研究团队应该有较长期良好的历史记录,并且能够即时了解公司人员的变动;该基金的管理人应该有稳健良好的财务状况,有良好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记录,基金管理人目前管理2,000亿以上资产规模,其经营理念和本基金产品的目标一致或者接近。 b) 定量选择: i. 该基金的过往历史业绩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好于其业绩基准,或者管理该基金的基金经理有长期优良的表现。 ii. 中立机构(如晨星等基金评级公司)对公司的评级在同类基金中处于中等(50%)以上水平。 iii. 基金的超额收益和标准差的比率(夏普比率)好于同类基金的中值。 iv. 基金买卖证券的交易成本处于同类基金中的合理水平。 4、固定收益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将综合考虑收益、风险和流动性等指标,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发展、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积极和消极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消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积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短暂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本基金也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会。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避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计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有效管理。利用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未来,随着香港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及时进行公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流程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金融工程小组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股指期货跟踪有效性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提出投资建议:投资研究团队依据对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提出股票资产的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六)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MSCI China Free SMID Index(MSCI中国自由投资中小盘股票指数,简称中国中小盘指数)。中国中小盘指数的详情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计价的中国中小盘指数净收益率(税后)。 如果中国中小盘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国中小盘指数编制者或所有者停止对本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或中国中小盘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国中小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作为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有更能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或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和/或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或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予以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同期活期存款利率×5% 本基金为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股票型基金,恒生指数是香港市场存在历史最长久的指数,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最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自推出至今一直获广泛使用。因此本基金采用“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同期活期存款利率×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更好的反映香港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恒生指数的具体信息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工作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工作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四)定期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由《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来。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且经20XX年×月×日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后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实施转型之日起,《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十二)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条件许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将其转型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联接基金。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但应在实施前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基金的财产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投资市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惯例及托管业务需要以本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 产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投资市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惯例及托管业务需要以本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8、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认可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8、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认可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估值日国际市场主要信息披露机构提供的其它币种对美元的汇率套算。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6%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6%。计算方法如下: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4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3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基金由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按照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六)税收 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8、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8、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MSCI China Free SMID Index(MSCI中国外资自由投资中小盘股票指数,简称中国中小盘指数)  

  (六)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挖掘香港证券市场上的主题性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是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人自行承担。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和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认购原则 1、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被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五)认购费用以及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时可以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或后端认购费用;投资者场内认购时只能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认购数额限制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可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等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通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68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1年9月20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26日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2月4日证监许可[2015]204号文准予变更注册。20XX年×月×日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名称、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20XX年×月×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 ……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 注册资金:270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 注册资金: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ETF基金、权证、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和香港证券市场的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其它固定收益产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普通股、优先股)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80%-95%;其余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货币市场工具、其它固定收益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5%-20%。 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等应作相应调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由于中小盘股票的特点,一般情况下投资中小盘股票面临的波动要高于投资大盘股票。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 (9)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0)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 (9)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本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 (5)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普通股、优先股)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80%-95%;其余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货币市场工具、其它固定收益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5%-20%。 ……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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