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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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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04 股票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15-040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收到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概况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湖南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于2015年4月9日下午2点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庭应诉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十三冶”)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二、关于本次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五矿二十三冶诉公司关于2008年2月21日于海口签订的海口港澳开发区赛迪传媒C栋厂房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称“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本次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2014年3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2014)海民初字第4785号],要求解除工程承包合同,判令公司向五矿二十三冶支付各项金额合计1,388,261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详情请见2014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4)。

 (二)上述诉讼案件于2014年4月2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因原告五矿二十三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做出撤诉处理。详细情况见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之“第五节 重要事项”(公告编号:2014-080)。

 (三)2015年3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传票的内容是要求公司于2015年4月9日下午2点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7法庭出庭应诉与五矿二十三冶的上述同一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刘则平

 被告: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赛迪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周江军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2008年2月21日于海口市签订,海口港澳开发区赛迪传媒C栋厂房工程承包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4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134,217元(其中合同工程进度款94,362元,签证工程款39,855元),及利息33,540元,(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2014年8月1日至判决之日产生的利息另计);

 4、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因先后两次停止施工,中途复工等支出的各项直接费用836,498元,赔偿利息损失137,828元(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2014年8月1日至判决之日产生的利息另计);

 5、判令被告支付自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看守工地人员包干工资24.8万元,(2014年8月1日至判决之日产生的费用据实另计);

 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利息20,552元,(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2014年8月1日至判决之日产生的利息另计);

 7、判令被告支付停工期间累计代缴的水电费32,364元(水电费付至2014年2月);

 注:以上请求金额合计1,506,999元。

 8、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三、本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2014年度损益和2015年度损益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2、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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