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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3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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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5年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9号)和2015年3月19日《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机构部函[2015]694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份额类型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三类。其中:基础份额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特征;B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特征。与基础份额相比,A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 B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超过50,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

在本基金运作期内,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人民币,超过50,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与本基金投资、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因政治、经济、投资者心理与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或市场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1)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本基金为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一致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存在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于无法获取足额数量的股票寻找投资替代品而潜在的投资替代风险;因投资组合调整导致的标的指数变更风险;以及因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差异而导致的跟踪偏差风险等;(2)与本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与本基金运作期内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折溢价风险;与本基金运作期内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相关的杠杆风险、与A类份额约定收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险、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本金风险及因基金份额折算导致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因基金份额折算业务过程中折算方式、折算业务处理规则等导致的份额折算风险;以及本基金运作期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相关的操作风险等;(3)与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相关的特定风险。如因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波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期风险;因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且盯市结算可能导致的盯市结算风险;因所选择的期货经纪商破产清算或违规经营导致的第三方风险等。

若因证券市场极端波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在确认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继续大幅下跌,导致本基金无法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A类份额的约定收益,甚至无法支付A类份额的本金,在此情形下本基金A类份额可能发生本金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董事、副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东辉先生,管理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发展部投资计划员,广州商贸中心(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广州东建南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信托管理三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信托管理三部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兼任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执行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执行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Consumer Credit Risk信用风险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产品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9月23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6月26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月22日起任职)。

3. 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罗山先生,天体物理学博士。曾任巴克莱银行纽约分行衍生品交易部董事、新加坡分行信用产品交易部董事,苏格兰皇家银行香港分行权益及信用产品部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结构化产品部总经理,诚信资本合伙人,五矿证券公司副总裁,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行业研究员、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贾鹏

联系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交通银行连续五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243位,较上年提升83位;列《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23位,较上年提升7位。截至2014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6.17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68.9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售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 5937 8982

传真:(010) 5937 8907

联系人:程爽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联系人:徐建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根据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三类。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中,A类份额、B类份额在其存续期内始终保持1:1的基金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共用同一个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二)场内基础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外份额将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将按照2:4:4的比例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础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其中,场内基础份额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上市交易;A类份额、B类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和赎回;

3、开始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投资者可选择将每2份场内基础份额按1:1的比例申请分拆成1份A类份额和1份B类份额;或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每1份A类份额和每1份B类份额申请合并为2份场内基础份额。

4、场外申购的基础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A类份额和B类份额后上市交易。

(三)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两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具体如下:

1.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A类份额和B类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2. 每2份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A类份额和1份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3. A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基金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00%”。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结果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4. B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在扣除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将优先支付A 类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剩余部分计为B类份额的应得资产及收益。其中,A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A类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5. 任一运作周年内, A 类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为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年,则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6. 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非交易价格,除《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不受损失。极端情况下,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1.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其中,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该日)至T日(含T日),自最近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不含该日)至T日(含T日)};NAV为T日每份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T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T日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各运作周年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时间与公告时间

T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9号)进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分级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分级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募集。

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照2:4:4的比例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

场外基础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七)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 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外认购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场外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5.5/1.00=9,906.49份

即:该投资者场外认购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6.49份基金份额。

3、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八)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三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2、基金的面值、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内挂牌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与场外非特定投资群体的认购费率相同。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还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与场外认购相同。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253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1+0.6%)=497,017.89元

认购费用=500,000-497,017.89=2,982.11元

认购份额=497,017.89/1.00+253/1.00=497,270份(保留到整数位,剩余0.89元返还给投资者)。

即:该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0元,可得到497,270份基金份额,并得到0.89元的返还。

(5)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计算

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照2:4:4的比例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A类份额数量=自动分离前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40%

B类份额数量=自动分离前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40%

自动分离后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 =自动分离前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20%

举例如下:

自动分离前某投资者持有497,270份场内基础份额,则自动分离后的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分别为:

A类份额数量=497,270×40%=198,908份

B类份额数量=497,270×40%=198,908份

自动分离后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497,270×20%=99,454份

其中,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分离计算结果均以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的小数份额的处理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最终计算结果以登记结算机构记录为准。

即:该投资者在基金份额自动分离后持有的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数量分别为99,454、198,908、198,908份。

3、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内认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超过50,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募集规模

1、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下转A23版)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份额包括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
易方达上证50基础份额、基础份额、易方达上证50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易方达上证50A类份额、A类份额、易方达上证50A指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份额
易方达上证50B类份额、B类份额、易方达上证50B指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B类份额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10%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其中,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T日本基金每份A类份额、每份B类份额的估算价值。除《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运作周年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一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第二个运作周年指本基金基本合同生效日第一个年度对应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的运作期间,以后依此类推
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如2015年n月n日的年度对应日为2015年以后每一年的n月n日,如2015年8月31日的下一年度对应日为2016年8月31日;次两个年度对应日为2017年8月31日,依此类推。如某个年度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例如,2016年2月29日的下一年度对应日为2017年3月1日
标的指数上证50指数
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约定的初始份额配比,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过程
配对转换指本基金存续期内,基础份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2 份场内基础份额按1:1 的比例转换为1 份A类份额与1 份B类份额的行为
合并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A类份额与每1 份B类份额申请按照1:1 的比例转换成2 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A 类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有所指,对于每份A 类份额而言,指1.0000 元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A类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00%”。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结果为准
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A 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12
总 计100%

认购金额(元)特定认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50万0.1%1.0%
50万≤M<100万0.06%0.6%
100万≤M<500万0.02%0.2%
M≥500万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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