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3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辽宁省凌源市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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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振勇先生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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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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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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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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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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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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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其他融资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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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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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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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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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第8、9项议案是特别决议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扬、李静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