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20时;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下午15:00至3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十号西飞宾馆第六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方玉峰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1人,代表股份1,592,146,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9%。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0人,代表股份1,385,880,2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1人,代表股份206,266,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人,代表股份2,012,2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7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61,8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7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50,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57%。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经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批准《关于继续为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2,134,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99,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8%;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19%;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3%。
(二)批准《关于继续为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2,134,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99,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8%;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19%;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3%。
(三)批准《关于下属子公司使用公司银行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2,134,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99,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8%;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19%;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郭 斌、贺伟平
(三)律师意见: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