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3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3月26日在珠海清华科技园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16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董事长谢伟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鉴于李东义已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不再在公司任职,同意由董事谢伟接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调整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选举董事许楚镇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谢伟任战略委员会主任;选举董事郭瑾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将此议案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关于《201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将此议案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关于《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期末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85,833,691.94元,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以2014年12月31日股本总数344,708,34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0.3元(含税),合计10,341,250.2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75,492,441.74元转入下一年度;
(2)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将此议案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景旭、郑丽惠、张文京、邱创斌认为:董事会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兼顾了既回报股东又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此预案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不超过7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不超过4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不超过27万元,审计过程发生的差旅费由本公司承担。
将此议案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景旭、郑丽惠、张文京、邱创斌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不当行为,董事会决定续聘该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理由充分,同意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期初数的议案
公司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于上述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施行日开始执行新的会计政策,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报表期初数。
独立董事景旭、郑丽惠、张文京、邱创斌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并追溯调整期初数事项,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相关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同意公司董事会有关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期初数的说明。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10、关于继续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理财投资的议案
同意利用闲置资金向银行及其他无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保本型委托理财产品,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期限内任意时点理财资金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
将此议案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景旭、郑丽惠、张文京、邱创斌认为: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产品投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关于此项议案的决议。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继续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理财投资的公告》。
11、关于清华科技园(珠海)续建一期建设方案的议案
同意子公司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科技园”)按照《清华科技园(珠海)续建一期建设方案》投资建设清华科技园(珠海)续建一期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47,640万元。
清华科技园实施上述项目建设必须经过其股东会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程序。此外,在上述项目建设过程中,清华科技园要及时向本公司报告该事项的进展,以保证本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将此议案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景旭、郑丽惠、张文京、邱创斌认为:清华科技园(珠海)续建一期建设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上述交易作出的决议。同意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清华科技园(珠海)实施续建一期建设的公告》。
12、关于子公司清华科技园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
同意子公司清华科技园将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拓邦股份”以不低于14.15元/股、“数码视讯”以不低于13.6元/股的价格出售。具体出售数量和时机由清华科技园择机处置。
清华科技园处置上述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必须经过其股东会批准。为提高决策效率,防范运营风险,建议授权本公司董事长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经营与财务状况,在上述最低出售价格前提下,代表本公司对清华科技园股东会关于处置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事项行使表决权,本次授权有效期自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将此议案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景旭、郑丽惠、张文京、邱创斌认为:公司子公司清华科技园处置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上述交易作出的决议。同意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子公司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告》。
13、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实施。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执行过程中亦不存在重大偏差,内控体系能够有效运行。
独立董事景旭、郑丽惠、张文京、邱创斌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有效。
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完善措施切实可行;公司应继续加强对子公司的控制,督促子公司继续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度,为公司长期、稳定、规范、健康地发展提供保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报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4、关于《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的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将此议案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2014年度报告摘要》,《2014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一、原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修订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二、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和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修订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和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三、原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四、原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订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内部和对外投资:投资项目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10%及10%以下,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发生额不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产20%的投资项目。
(二)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
(六)单笔融资金额在10000万元以内,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
(七)财产抵押单笔金额在10000万元以内,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
修订为:
(一)内部和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以内,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投资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投资项目。
(二)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以内,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单笔融资金额在34000万元以内,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
(七)财产抵押单笔金额在34000万元以内,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
六、原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订为: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将此议案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章程》(拟修订)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6、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订:
“一、原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尽可能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为: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二、原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订为: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原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订为: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将此议案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拟修订)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7、关于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作如下修订:
“原第十六条 公司拟投资项目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10%以上的,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发生额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有权审批拟投资项目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10%及10%以下,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发生额不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产20%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不得进行故意分拆,以达到规避决策权限限制的目的。
修订为:
公司拟投资项目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以上的,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投资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有权审批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以内,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投资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不得进行故意分拆,以达到规避决策权限限制的目的。”
将此议案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拟修订)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8、关于租赁新办公楼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珠海市高新总部基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租赁珠海市高新区总部基地项目一期B楼第五层作为公司新办公楼,租期五年,年租金不超过135万元。
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谢伟、许楚镇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景旭、郑丽惠、张文京、邱创斌认为:公司租赁新办公楼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谢伟、许楚镇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上述关联交易作出的决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租赁新办公楼的关联交易公告》。
19、关于新办公楼装修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前述租赁的公司新办公地进行装修,该装修工程总费用不超过900万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附件:谢伟、郭瑾、许楚镇简历
谢伟:男,41岁,硕士,经济师。1998年7月至2004年6月任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投资部经理;2004年7月至2007年2月任珠海铧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总监;2007年2月至2010年1月任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任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珠海铧创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珠海铧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至2012年9月任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珠海铧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珠海铧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铧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2年9月至今任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任珠海华发集团财务公司董事长;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任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015年3月至今任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截至本日,谢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处罚;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许楚镇:男,57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1982年2月至1991年3月任机电部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汽机研究所副所长、党总支副书记等;1991年3月至1996年5月先后任珠海市洪湾燃机发电厂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发电厂厂长、党委书记;1996年5月至1998年8月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98年8月至2001年5月任珠海经济特区电力开发(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1998年8月至2011年5月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任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2012年5月至今任珠海国资委专职董事、监事;2011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2012年5月至今任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3年9月至今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日,许楚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处罚;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郭瑾:女,43岁,经济学学士,经济师。1994年7月至2002年历任交通银行珠海分行办公室秘书、信贷处信贷员、信贷科科长;2002年至2008年历任交通银行珠海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助理、公司业务处副处长、处长;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历任交通银行珠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任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大客户部、投资银行部总经理;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任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止本日,郭瑾女士与本公司、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4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3月26日在珠海清华科技园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3月16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4名,实际到会监事2名,监事李微欢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监事长周优芬行使了表决权,职工代表监事刘练达未能出席会议,委托职工代表监事崔艳行使了表决权。监事长周优芬主持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审议通过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将此报告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重要环节都发挥了较好的风险控制和防范作用,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现状,完善措施切实可行。
三、关于《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力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期初数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分红政策的规定,兼顾了既回报股东又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董事会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议。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6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发布和修订了七项新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并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度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于上述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施行日开始执行该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上述八项相关会计准则。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2015年3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期初数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2014年修订和新颁布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
1、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不能实施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变更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对其采用了追溯调整;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行追溯调整。上述因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在编制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时按各准则衔接要求进行调整,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
(1) 对报表项目金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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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调整仅影响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相关项目的列示,不影响2013年度利润表项目和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
(2) 对财务报表披露的影响
在附注中披露的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信息需要按新准则的要求进行披露列报。
2、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公司评估了职工薪酬安排,不存在设定收益计划,对合并报表无影响。
3、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公司评估了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未发现有新变化,对合并报表无影响。
4、根据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公司评估了合营安排的类型,未发现有新变化,对合并报表无影响。
5、除上述项目外,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未产生其他重要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并追溯调整期初数事项,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相关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同意公司董事会有关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期初数的说明。
五、监事会意见
2015年3月26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期初数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7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理财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理财投资的议案》,同意利用闲置资金向银行及其他无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保本型委托理财产品,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期限内任意时点理财资金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
一、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2、投资额度:12个月内的任意时点上理财资金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
3、产品对象:保本型委托理财产品。
4、委托对象:银行及其他无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
5、投资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资金来源
本项理财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日常营运之外的存量资金。
三、公司履行审批程序说明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投资是在保证公司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的前提下,投资于保本型委托理财产品,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
五、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坚持规范运作,在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的情况下做好委托理财产品的配置,在风险可承受的前提下获取最大财务收益,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公司理财投资制度,由计划财务部统筹编制理财投资审批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实施。
六、上年度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单位:万元)
■
逾期未收回的理财本金及收益为0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景旭、郑丽惠、张文京、邱创斌认为: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产品投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关于此项议案的决议。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8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清华科技园(珠海)实施续建一期建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科技园”)按照《清华科技园(珠海)续建一期建设方案》投资建设清华科技园(珠海)续建一期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47,640万元。
2015年3月26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清华科技园(珠海)续建一期建设方案的议案》。
该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亦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子公司清华科技园介绍
清华科技园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比例57.1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01年7月9日
法定代表人:贺臻
注册资本:16,600万元
注册地:珠海市
住所:珠海市唐家大学路101号清华科技园创业大楼东楼9-10层
主营业务:风险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企业管理、投资和科技咨询,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推广应用。
三、清华科技园(珠海)续建一期基本情况
1、续建项目概述
为满足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园区持续发展,清华科技园拟在园区现有设施基础上,投资续建研发办公区和生活配套设施,通过扩大物业面积、完善服务功能,打造国内一流的科技创新型园区。
目前,园区总占地面积约14.46万m2,已建成使用建筑面积约6.5万m2。现拟续建总建筑面积36.71万m2,总体规划容积率≦2.5,续建工程采取分期建设。
本次续建一期项目总建筑面积12.04万m2,其中,地上建筑9. 75万m2、地下室2.29万m2,包括2栋创新大厦(G、H)、11栋总部独栋(1-11#)、员工宿舍(M)和交流中心(N)。创新大厦G座为研发写字楼,H座为加速器,可用于高附加值中试生产;总部独栋可整幢及分层购买、租用;交流中心和员工宿舍可提升整个园区的配套设施水平。投资总额47,640万元,计划2015年5月动工,2017年3月竣工,建设期为22个月。目前,该项目处于施工图设计和报建阶段。
2、资金来源
续建一期项目投资总额为47,640万元,其中自有资金19,640万元(约占40%),贷款28,000万元(约占60%),贷款期限8年。
3、效益情况
根据经济效益分析,本项目息后内含报酬率7.42%,投资回收期为13.8年。
三、投资目的、存在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完工后,由于产品自身原因或市场竞争导致新建物业无法按预期租售价格和租售率销售和出租,达不到预期目标,从而出现租售困难,影响资金回流引发的风险。
防范措施:在设计阶段,认真做好市场调研,与设计单位积极沟通,设计出市场需求的产品;项目竣工前,招商部门提前做好项目的营销,争取锁定租售客户;同时,加强园区优势的宣传,利用公司资源吸引更多的客户入园创业。
(2)资金风险: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满足工程建设需求,导致不能按时完工; 或达不到预期现金流而导致无法按时还贷的风险。
防范措施:开工前,通过可行性研究,测算项目的资金需求,做好项目的资金预算,并与股东、银行等沟通,做好资金的筹措;开工后,严格控制成本和资金支付计划,保证项目不超预算;完工后做好租售工作,按期回流资金,按期还贷。一旦还贷资金不足,则由公司其他的经营收入补充还贷付息。
2、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清华科技园投入运营12年来,围绕孵化投资、科技开发、成果转让和教育培训四项功能,逐步形成了有特色的运营模式和独特的优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成为珠海市重要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2014年3月,珠海市政府与清华大学签订《深化全面合作协议》,将清华科技园作为开展新一轮全面合作的平台,共同支持其打造国家级、示范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子公司清华科技园实施续建工程,将能够积极落实市校战略合作成果,进一步完善园区服务功能,扩大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业务规模,提升经济效益,为打造国内一流科技创新型园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景旭、郑丽惠、张文京、邱创斌认为:清华科技园(珠海)续建一期建设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上述交易作出的决议。同意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清华科技园(珠海)续建一期建设方案;
2、清华科技园(珠海)续建一期可研报告。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9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清华科技园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同意子公司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科技园”)将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拓邦股份”以不低于14.15元/股、“数码视讯”以不低于13.6元/股的价格出售。具体出售数量和时机由清华科技园择机处置。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本公司董事长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经营与财务状况,在不低于前述规定的最低出售价格基础上,代表本公司对清华科技园股东会关于处置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事项行使表决权,本次授权有效期自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公司九名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对该项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3、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4年末,清华科技园持有拓邦股份2,594,816股,持股比例为1.19%,持股成本为345.75万元;持有数码视讯1,520,268股,持股比例为0.22%,持股成本为407.20万元。清华科技园将上述股票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该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三、处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清华科技园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在不低于前述规定的最低出售价格基础上,择机处置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争取实现公司投资收益最大化。因证券市场股价波幅较大,尚无法估计处置上述资产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此议案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后,公司将根据清华科技园处置上述资产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景旭、郑丽惠、张文京、邱创斌认为:公司子公司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处置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上述交易作出的决议。同意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0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租赁新办公楼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5年3月26日,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租赁新办公楼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珠海市高新总部基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基地公司”)签订《总部基地一期办公物业租赁合同》,租赁珠海市高新区总部基地项目一期B楼第五层作为公司新办公楼,租期五年,年租金不超过135万元。
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董事谢伟、许楚镇先生为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事前已获得独立董事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谢伟、许楚镇回避表决,此议案获非关联董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总部基地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唐家湾镇软件园路1号会展中心第15层1单元C区
法定代表人:陈彦君
成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注册资本:4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400000240637
主营业务:高新总部基地项目开发、建设;城市基础建设及配套项目开发;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资产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建材类产品开发、销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珠海华发高新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持股,为全资子公司。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华发城市运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珠海华发高新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也为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控股股东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关联方保持独立,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拟租赁物业的基本情况
高新区总部基地项目位于珠海市高新区情侣北路南段填海区,情侣北路北侧,地处高新区未来发展核心区域。高新区总部基地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28万平方米,楼高约23.5米,共五层。其中第五层建筑面积为1869平方米,层高为4.09米。其地类用途为总部与研发基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土地使用年限至2060年10月28日止。
四、物业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总部基地公司签订《总部基地一期办公物业租赁合同》,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租赁新办公楼年租金不超过135万元。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物业:所租赁的办公物业为珠海市高新区总部基地项目一期B楼第五层,建筑面积为1869平方米(不含赠送露台面积781平方米),物业现状为毛坯,水电管线齐全。
(2)租赁期限:从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装修期1个月,免租期2个月)。
(3)租金标准:从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年租金不超过135万元,按月支付。物业管理费及空调费等另计。
(4)履约保证金:本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24,280元。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能够解决公司办公场地紧张问题,满足业务发展需要,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形象。目前公司现金流充足,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不会对公司构成财务压力。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已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外,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0。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景旭、郑丽惠、张文京、邱创斌认为:公司租赁新办公楼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谢伟、许楚镇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上述关联交易作出的决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3、总部基地一期办公物业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1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星期一)下午2:00时起。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19日—2015年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9日下午15:00—2015年4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珠海唐家湾镇清华科技园创业大楼东楼6层本公司会议室。
6、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4日。
7、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合规。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4月14日。截止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审计机构会计师。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三、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1、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继续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理财投资的议案;
7、关于《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8、关于清华科技园(珠海)续建一期建设方案的议案;
9、关于子公司清华科技园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1、议案3至议案12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述议案2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报告事项
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度述职报告。
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
2015年4月17日(星期五)上午9:00-下午17:00。
2、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登记地点: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唐家大学路101号清华科技园创业大楼第六层东楼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519080
联系人:付小芳
联系电话:0756-3612810 指定传真:0756-3612812
4、其他事项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但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15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代码为“360532”,投票简称为“力合投票”,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 输入买入指令;
(2) 输入证券代码360532;
(3) 输入议案对应的申报价格,情况如下:
■
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对总议案100.00元进行投票视为对议案1至议案12表达相同意见。
(4)输入委托股数。
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
(5)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计票规则
(1)在计票时,同一表决只能选择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
5、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力合股份”A 股的投资者,对公司议案1至议案12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
(2)如某股东对议案1投反对票,对其他议案投赞成票,申报顺序如下:
■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9日15:00时至2015年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申请服务密码的,应当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zse.cn)、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或者其他相关系统开设的“深交所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网址:http:/ca.szse.cn)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七、投票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6:00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八、其它事项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8日
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有效)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本人(或本单位)对下述议案的投票意见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栏目打“√”):
■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持有股数: 股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2015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2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02年,经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通过公开竞标取得了珠海市吉大水质净化厂一期、二期及南区水质净化厂30年特许经营权。本公司成立了项目公司(原名珠海华电环保有限公司,现名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环保”),依据与珠海市政府签订的《特许权协议》和与本公司股东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合同》及《关于<珠海市吉大、南区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合同>若干事项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依法运营上述项目至今。
预计2015年度力合环保与排水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
二、关联交易双方情况介绍
1、排水公司
排水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媛,注册地珠海市,经营范围:城市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城市环保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该公司是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力合环保
力合环保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4,000万元,经营范围:水质净化厂的建设、运营、管理、咨询及相关的环保项目开发。本公司直接持有90%股权,通过控股子公司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0%股权。
三、关联交易合同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情况
2002年,力合环保与珠海市政府签署了珠海市吉大、南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权协议》,与珠海市政府指定的具体执行机构排水公司签订了投资建设、运营、移交(BOT)珠海市吉大、南区污水处理项目的《污水处理合同》;2012年,力合环保与排水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对《污水处理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2、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
力合环保拥有珠海市吉大水质净化厂一期和二期自2005年3月16日起、南区水质净化厂自2007年6月1日起30年特许经营权,承担以下责任:污水处理容量责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责任;污泥处置责任。
排水公司承担以下责任:免费供应污水;建设、运行和维护污水管网;支付污水处理费;保证最低污水供应量。
3、定价政策和依据
自2013年1月1日起,力合环保吉大水质净化厂一期、二期和南区水质净化厂污水处理费以2012年污水处理费基准价作为调价的基础价,以每年3.3%的固定涨幅进行调价,适用期为十年(2013年至2022年)。即从2013年起,污水处理费价格(当年)=污水处理费价格(上一年)×(1+0.033)。
上述调价公式适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再协商确认2023年起的特许经营期的污水处理费调价公式。自2023年起的特许经营期的污水处理费调价公式原则上适用上述调价公式。
四、合同执行情况
排水公司作为珠海市政府指定的上述项目具体执行机构,代珠海市政府履行污水处理费支付程序。
自力合环保各水质净化厂投入运营以来,排水公司每月定期到各厂记录当月污水处理量,审核珠海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提供的月度水质监测报告,无异议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珠海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力合环保污水处理费。珠海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相应污水处理费划拨至珠海污水处理费专用托管账户,排水公司负责将污水处理费从专用托管账户转入力合环保账户。合同签署以来,履行基本正常。
近三年力合环保与排水公司之间的污水处理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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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董事会认为:力合环保拥有的吉大水质净化厂一期、二期及南区水质净化厂30年特许经营权为公司通过公开竞标取得,各设施投入运营以来,运转正常,收益稳定。排水公司代珠海市政府支付污水处理费,支付方式合法规范,此项业务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六、除此项日常关联交易外,期初至披露日与排水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
七、其他事项
本公司2014年已对此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严格履行审议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公司将于2017年对此项关联交易事项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