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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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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5年03月27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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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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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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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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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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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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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②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③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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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本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4日生效;

 ②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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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本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4日生效;

 ②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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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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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4月24日。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过去三年本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2012年8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公司由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大信托)、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交股份)和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航天科工财务)三家股东发起成立。英大基金注册资金已增资至2亿元人民币,其中英大信托出资比例为49%,中交股份出资比例为36%,航天科工财务出资比例为15%。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管理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现金宝货币基金,同时,管理多个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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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基金运作。本报告期内,因市场波动导致本基金净值发生波动,致使本基金持有单只债券的持仓比例被动超过10%。上述情况发生后,公司在征得监管机构和托管银行的理解和同意后,积极应对,将该指标调整到了合规水平。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没有发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为确保公司所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公司已经制定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

 公司保障投资决策公平的控制方法包括公司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负责制,明确各自的投资权限,保证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投资决策的独立性,交易执行部门与投资决策部门严格分离,业绩与风险评估以数量分析为基础,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后监控。公司建立了规范的投资流程,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防范投资风险。公司的所有投资组合共享公司统一的投资研究平台,投资研究团队使用同一研究报告系统,确保公募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不同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公司保障交易分配公平的控制方法包括公司建立交易分配公平的内部控制流程,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包括所有投资品种的集中交易制度,并确保公平交易可操作、可稽核、可持续。公司在交易系统中设置公平交易功能并严格执行,以技术措施保障公平交易的实现。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的不同投资组合(尤其是同一位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下(1日内、3日内、5日内等)的同向交易以及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事后合理性分析。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及《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事后监控等环节严格把关,通过系统和人工等方式在各个环节严格控制交易公平执行,未发现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存在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参与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且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非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4年债券市场经过一季度的小幅调整后全年大幅上扬。GDP增速不佳,经济下行,CPI保持低位,央行持续通过定向宽松方式向市场注入流动性,无论从宏观方面还是资金面方面都为债券市场的牛市保驾护航。本基金在2014年跟随债券市场牛市净值从下跌走向上涨,并不断的创出新高。从全年来看,本基金很好的享受了牛市带来的收益。

 未来,本基金将在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继续调整和优化债券持仓结构,降低组合久期。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报告期末,英大纯债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86元,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4.01%;英大纯债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3元,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3.49%;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6.54%。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4年是中国经济震荡的一年,GDP增速减慢,房地产低迷,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宽松政策频繁出手对冲经济下滑,但效果还未显现。展望2015年,预计经济形势仍不容乐观,但并不悲观,经济依然受投资驱动,基建等稳增长措施将逐步显现效果,一带一路、国企改革都将给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同时利率市场化、汇率以及国际油价的大幅波动,都将给经济带来新的挑战。受房地产投资增速放缓、中央43号文对城投企业再融资的影响,债券市场波动将加大。14年央行创设并频繁使用的几种定向工具将在15年继续使用,叠加IPO的提速,总体判断2015年流动性将保持一种紧平衡。结合我们目前的持仓,展望2015年,本基金的操作思路重点放在深入研究精选个券防范信用风险上,在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调整和优化持仓债券结构,进一步降低组合久期,力争为投资人提供稳定的回报。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电子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电子签名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估值委员会。估值委员会主任由主管运营公司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研究、交易、监察稽核部门负责人,基金运营部相关负责人。基金管理人估值委员和基金会计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报告期内,基金经理参加估值委员会会议,但不介入基金日常估值业务。本报告期内,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无重大利益冲突。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过去三年本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本基金的利润分配符合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发现个别监督指标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并及时通知了基金管理人。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本基金2014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签字出具了瑞华审字(2015)第0139012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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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英大纯债债券A基金份额净值1.0886元,基金份额总额15,496,754.16份;英大纯债债券C基金份额净值1.0803元,基金份额总额50,300,589.00份。英大纯债债券基金份额总额合计为65,797,343.16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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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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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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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报表附注

 7.4.1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1.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2014年初,财政部分别以财会[2014]6号、16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另外,财政部以财会[2014]2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要求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的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本基金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前述2项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编制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开始执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本基金列报的前期财务报表不涉及因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需追溯调整事项。

 7.4.1.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7.4.1.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4.2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 基金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7.4.3 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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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②本报告期本基金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7.4.4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4.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4.1.1 股票交易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7.4.4.1.2 权证交易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4.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4.1.4 债券交易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7.4.4.1.5 债券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

 7.4.4.2 关联方报酬

 7.4.4.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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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支付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②基金管理人报酬计算公式为:日基金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 / 当年天数。

 ③客户维护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约定的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属于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项目。

 7.4.4.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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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支付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②基金托管费计算公式为: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 / 当年天数。

 7.4.4.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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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日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40%/当年天数,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②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7.4.4.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4.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4.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4.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其他关联方未持有本基金。

 7.4.4.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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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4.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在承销期内参与认购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4.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在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7.4.5 期末(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5.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的证券。

 7.4.5.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未持有需披露的暂时停牌股票。

 7.4.5.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5.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0.00元。

 7.4.5.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42,063,945.70元,分别于2015年1月5日——2月2日先后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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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报告期内(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报告期内(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注:报告期内(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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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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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内(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无股指期货投资。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估值期货交易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13号)规定债券型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8.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2014年1月23日,12鹏博债(122132)的发行主体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的两大股东北京通灵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秦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及时对其一致行动关系及相关权益变动进行信息披露,受到上交所对上述两大股东的通报批评。2014年10月24日,鹏博士由于公司披露的2011、2012、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现金流量表及补充资料的数据存在错误,收到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15号)。鹏博士在收到警示函后,组织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并于2014年10月31日公布了关于执行落实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整改报告。我们认为,上述监管措施未对其长期企业经营和投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除上述情况外,本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他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12.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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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注:上表中持有人结构份额比例的计算中,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注:本期末,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上表中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持有基金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计算中,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6月5日发布公告,张传良董事长自2014年6月3日起不再代理总经理职务,杨峰先生自2014年6月3日起担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相关变更事项已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监局报告。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0月24日发布公告,张琳娜女士自2014年10月24日起担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相关变更事项已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监局报告。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1月4日发布公告,李岚先生自2014年11月3日起不再担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相关变更事项已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监局报告。

 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于2014年2月7日发布任免通知,解聘尹东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职务。

 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于2014年11月03日发布公告,聘任赵观甫为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无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报告期期内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变更为本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本基金应支付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费用人民币60,000元。该审计机构已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为2年。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监管部门的稽核或处罚。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①为了贯彻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制定了选择券商的标准,即:

 ⅰ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在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ⅱ 有良好的内控制度,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ⅲ 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质量较高的宏观、行业、公司和证券市场研究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殊要求,提供专门的研究报告。

 ②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程序:

 ⅰ对交易单元候选券商的研究质量评价进行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组织相关人员依据交易单元选择标准对交易单元候选券商的行业研究的前瞻性、深度及广度进行评估,初步划定范围;

 ⅱ 对交易单元候选券商的研究服务进行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组织相关人员依据交易单元选择标准对交易单元候选券商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进行估,确定选用交易单元的券商。

 ⅲ 协议签署及通知托管人 本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③本表"佣金"指基金通过单一券商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权证等交易合计支付该等券商的佣金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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