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3月27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26日-3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下午3:00至3月27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地点:山东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化街0563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汤全荣董事长
6.会议召开的合规性、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计11名,代表股份369,157,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424%。其中,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10名,代表股份8,108,5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计6名,代表股份367,598,8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683%。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股份1,558,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高晓洁、李清华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367,626,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854%;反对1,462,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62%;弃权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4%。
表决结果:通过。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367,626,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854%;反对1,462,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62%;弃权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4%。
表决结果:通过。
3.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详见2015年3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摘要》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
表决情况:赞成367,626,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854%;反对1,46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62%;弃权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4%。
表决结果:通过。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367,626,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854%;反对1,462,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62%;弃权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4%。
表决结果:通过。
5.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1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口径为165,263,479.75元,母公司口径为266,550,837.06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本次可供上市公司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4,634,904.95元。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利润不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转增。
表决情况:赞成367,626,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854%;反对1,530,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1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6,578,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1253%;反对1,530,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87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聘任2015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公司决定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报酬为105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65万元,内控审计费40万元。
表决情况:赞成367,626,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854%;反对1,462,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62%;弃权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6,578,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1253%;反对1,462,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0361%;弃权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386%。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与山东海化集团签订《相互提供产品及综合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经双方协商,2015年度执行如下关联交易价格:淡水2.88元/立方、电0.46元/千瓦时、蒸汽125元/吨、冷凝水10元/立方(上述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表决情况:赞成6,566,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0978%;反对1,510,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6551%;弃权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4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6,566,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0978%;反对1,510,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6551%;弃权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470%。
表决结果:通过。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山东海化集团及韩星三所持361,060,656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8.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
详见2015年3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公告》。
表决情况:赞成6,566,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0978%;反对1,510,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6551%;弃权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4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6,566,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0978%;反对1,510,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6551%;弃权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470%。
表决结果:通过。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山东海化集团及韩星三所持361,060,656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9.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详见2015年3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表决情况:赞成367,626,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854%;反对1,462,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62%;弃权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4%。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等条款进行修订。
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赞成367,626,9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854%;反对1,46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62%;弃权6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6,578,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1253%;反对1,462,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0361%;弃权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386%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赞成367,626,9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854%;反对1,46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62%;弃权6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4%。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的议案
详见2015年3月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年)》。
表决情况:赞成367,626,9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854%;反对1,46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62%;弃权6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6,578,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1253%;反对1,462,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0361%;弃权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386%。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高晓洁、李清华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