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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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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1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之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26日15:00;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25日—2015年3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15:00至2015年3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西二路2号广东恒润光电有限公司8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志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名,全部以现场方式参加,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4,14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13%;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4,14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不存在中小投资者参与投票之情形。

 此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王彩章律师、苏萃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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