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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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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3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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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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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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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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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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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1月28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起至报告期末不满一年。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期末可供分配收益,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即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报表数,下同)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扣除未实现部分)。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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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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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未满一年。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建仓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的规定,即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优质蓝筹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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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1月28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五年。合同生效当年的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01月28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无利润分配情况。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2日正式成立,由中银国际和美林投资管理合资组建(2006年9月29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后新公司名称为“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控股中银基金。公司注册地为中国上海市,注册资本为一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银行拥有83.5%的股权,贝莱德投资管理拥有16.5%的股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管理人共管理四十四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FOF)、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60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中银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管理着多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组合。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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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首任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非首任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基金经理的“离任日期”均为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解聘日期;

 2、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及含义遵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本基金基金合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公司制定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了《新股询价申购和参与公开增发管理办法》、《债券询价申购管理办法》、《集中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平交易相关制度体系,通过制度确保不同投资组合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得到公平对待,严格防范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公司建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决策及授权制度,以科学规范的投资决策体系,采用集中交易管理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通过建立层级完备的公司证券池及组合风格库,完善各类具体资产管理业务组织结构,规范各项业务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既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通过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分析评估、监察稽核和信息披露确保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有效监督。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本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和环节得到公平对待。各投资组合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执行投资交易,本报告期内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现有违背公平交易的相关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通过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进行分析,并对连续四个季度的不同时间窗下(日内、3日内、5日内)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对其进行了95%置信区间,假设溢价率为0的T分布检验,结合该时间窗下组合互相之间的模拟输送金额、贡献度、交易占优比等指标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不公平交易或利益输送的可能。结果表明,本报告期内公司对各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发生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1.宏观经济分析

 刚刚过去的2014年,主要经济体出现明显分化,各国货币政策也分化明显。美国经济强势复苏趋势延续,就业市场持续改善,通胀先升后降,美联储逐步退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开始逐步正常化。欧洲经济重新陷入通缩困境,欧央行被迫考虑量化宽松。在大宗商品价格回落、美元走强及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共同影响下,多数国家加入降息等宽松货币政策行列。

 从国内具体情况看,宏观经济步入微通缩周期,经济增速呈现托底式下滑。由于内需不足,原油价格回落,工业品出厂价格持续回落,通缩压力加大;居民通胀水平也呈现稳步回落态势。在此背景下,稳定经济区间运行,以调结构、促改革释放经济增长动力成为共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内涵与以往也有所不同,宏观经济调控方式、宏观经济指标与实体经济相互关系都发生变化,经济环境和政策方式进入新常态,央行在11月21日启动降息。2015年,宏观调控思路仍将延续,经济增速目标区间或将下移,经济仍将呈现托底式下滑。

 2.行情回顾

 上半年市场对宏观经济的向下趋势预期比较明朗,市场在一季度出现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市场热点集中在代表经济转型的创业板和中小板。下半年随着国家稳经济促改革的措施逐步推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力度加大,推出“一带一路”政策,尤其是11月21日启动降息,大市值券商、保险、银行,建筑行业股票等出现了大幅上涨。指数出现了较大的涨幅。

 3.运行分析

 报告期内,本基金上半年基于宏观下行判断,主要配置估值合理的优质企业,重点增持医药,消费、传媒,汽车等行业。在加息后,增配了银行,保险,券商,建筑和钢铁有色等权重股,保持基金整体配置的均衡性。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为止,本基金的单位净值为1.321元,本基金的累计单位净值为1.321元。自基金合同生效起,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32.10%,同期业绩基准增长率为47.28%。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未来,美国经济有望继续复苏,欧元区面临着宽松制约。而国内经济四季度回落速度放缓,国家的“一带一路”策略的逐步落地,以及一系列增投资稳增长措施,加上2015年改革力度的推进,经济有望企稳。在改革预期加强,利率逐步下行,货币政策宽松这样的组合下,股市有望继续表现。

 新的一年随着2015年改革创新推进以及投融资市场的改革措施推进,市场的结构性行情会演绎的明显。本基金将继续布局金融地产、服务消费、节能环保、和移动互联网方向的投资机会,并结合基本面选择业绩良好、估值合理的优质股票,同时关注改革推进带来的投资机会。

 作为基金管理者,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依靠团队的努力和智慧,为投资人创造应有的回报。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4.7.1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

 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为建立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公司执行委员会批准,公司成立估值委员会,明确参与估值流程各方的人员分工和职责,由研究部、风险管理部、基金运营部相关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估值委员会委员具备应有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分工明确,在上市公司研究和估值、基金投资、投资品种所属行业的专业研究、估值政策、估值流程和程序、基金的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会计政策与基金核算以及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和监督等各个方面具备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估值委员会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讨论和决策估值事项。日常估值项目由基金运营部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执行。当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针对特殊估值工作,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由公司估值委员会依据行业协会提供的估值模型和行业做法选定与当时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估值方法并征求托管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意见,由基金运营部做出提示,对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是否在0.25%以上进行测算,并对确认产生影响的品种根据前述估值模型、估值流程计算提供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以进行估值处理,待清算人员复核后,将估值结果反馈基金经理,并提交公司估值委员会。其他特殊情形,可由基金经理主动做出提示,并由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交估值委员会审议,同时按流程对外公布。

 4.7.2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

 基金经理参与对估值问题的讨论,对估值结果提出反馈意见,但不介入基金日常估值业务。

 4.7.3本公司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没有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4.7.4定价服务机构按照商业合同约定提供定价服务。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11,389,664.27元,未进行收益分配。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未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托管人声明,在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利润分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 徐 艳 许培菁签字出具了安永华明(2015)审字第61062100_B3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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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321元,基金份额总额39,314,486.21份。

 2、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01月28日生效。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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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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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序号)从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李道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乔炳亚,会计机构负责人:乐妮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82号文《关于核准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1月24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14)验字第61062100_B02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4年1月28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设立时募集的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487,651,698.25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为人民币162,033.65元,以上实收基金(本息)合计为人民币487,813,731.90元,折合487,813,731.9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采用若干修订后/新会计准则

 2014年1至3月,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上述7项会计准则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6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在自2014年1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施行。

 上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1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可参见7.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上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本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7.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4年1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 金融资产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票和债券投资;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各类应收款项等。

 (2) 金融负债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均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主要为各类应付款项。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初始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后续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在持有该类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及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金融资产转移

 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本基金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基金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本基金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本基金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本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照估值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市价作为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适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 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6) 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8) 衍生工具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9) 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1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1) 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2)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3)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4) 其他费用系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2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事项。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可参见7.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4.6 税项

 7.4.6.1 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由出让方缴纳。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7.4.6.2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4.6.3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及金融机构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4.7 关联方关系

 ■

 注: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子公司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持有其100%股份。

 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7.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8.1.3 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7.4.8.1.4 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1、本基金本年度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2、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证管费、经手费和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本报告期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除上表列示的金额外,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89,995.04元,2014年末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118,645.11元。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4.9 期末(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未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质押的债券。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未持有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质押的债券。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4.14.1公允价值

 7.4.14.1.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因其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7.4.14.1.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7.4.14.1.2.1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46,245,443.44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1,347,743.8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7.4.14.1.2.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以报告期初作为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层次之间转换的时点。

 2014年1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无由第一层次转入第二层次以及第二层次转入第一层次的投资。

 7.4.14.1.2.3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期初金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转入转出情况。

 7.4.14.2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7.4.14.3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4.14.4财务报表的批准

 本财务报表已于2015年3月26日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注:“卖出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8.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8.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2.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没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无重大人事变动。

 2014年11月14日,本基金托管人发布《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然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吴晓辉离任的公告》,吴晓辉同志不再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聘任姜然同志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没有发生改变。

 11.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未有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本基金应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为50,000.00元,目前事务所已为本基金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为1年。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及《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有关规定,本公司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主要包括:券商基本面评价(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券商研究机构评价(报告质量、及时性和数量)、券商每日信息评价(及时性和有效性)和券商协作表现评价等方面。本公司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首先根据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形成《券商研究所服务质量评分表》,然后根据评分高低进行选择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并与其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2、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共用同一托管人的其他席位,无新租。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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