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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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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独立董事发表了书面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2、关于向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销售热力的议案

 会议以五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销售热力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审议程序合法。独立董事发表了书面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执行政府定价,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3、关于向白山鸿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热力的议案

 会议以五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白山鸿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热力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审议程序合法,关联董事陶新建先生和沈汝浪先生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2)独立董事发表了书面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价格采用市场价格,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4、关于向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销售蒸汽的议案

 会议以五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销售蒸汽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审议程序合法。独立董事发表了书面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价格采用市场价格,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5、关于与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技术监督框架协议的议案

 会议以五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技术监督框架协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执行政府批复价格,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6、关于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对白城发电公司提供运维服务的议案

 会议以五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对白城发电公司提供运维服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陶新建先生和沈汝浪先生进行了回避,本次交易审议程序合法。独立董事发表了书面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格,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7、关于采购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的议案

 会议以五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采购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陶新建先生和沈汝浪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发表了书面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执行市场价格,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8、关于拟接受中电投物资装备分公司物资配送关联交易的议案

 会议以五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接受中电投物资装备分公司物资配送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陶新建先生和沈汝浪先生进行了回避,本次交易审议程序合法。独立董事发表了书面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参考同行业执行的价格,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十四)关于公司下属江西中电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接受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业兴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服务的议案

 会议以五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江西中电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接受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业兴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服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陶新建先生和沈汝浪先生进行了回避,本次交易审议程序合法。独立董事发表了书面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参考同行业执行的价格,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十五)关于吉林松花江热电一期烟气脱硫岛改造及1、2号炉脱硝改造的议案

 会议以五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吉林松花江热电一期烟气脱硫岛改造及1、2号炉脱硝改造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陶新建先生和沈汝浪先生进行了回避,本次交易审议程序合法。独立董事发表了书面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开招标所致,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7

 关于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4年8月,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取得江西中电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能源)51%股权。江西新能源2014年度以前与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及其下属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检修公司)、江西中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工程公司)、江西中业兴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实业公司)签署的关于为江西新能源提供的技术改造、工程施工、委托贷款等事项。公司控股江西新能源后,上述事项形成了关联交易。2014年在公司收购江西新能源之前发生的金额为4,956万元,预计2015年度发生563万元。

 2、公司与江西公司同受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与江西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江西中电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接受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业兴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服务的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下正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铮

 注册资本:壹拾玖亿壹仟零柒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

 营业执照注册号:360000110010615

 经营范围:电力、可再生能源开发、投资、建设、管理、组织电力的生产、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电能设备成套配送安装、运行维护、检修、销售,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物资供应、经销、环境保护工程、粉煤灰等电厂工业固体废弃物开发利用。实业投资及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提供劳务服务、中介服务等业务。

 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单位:万元、万千瓦

 ■

 关联关系: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电投集团之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同受中电投集团控制。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相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2、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68号

 法定代表人:何根新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陆拾柒万柒仟玖佰元整

 经营范围:水利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水电发电系统设备和防汛设备调试、维护、检修、改造技术服务;电力设备自动化工程;110千伏变电站及输电线路工程;潜水作业;设备租赁;综合技术服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技术培训;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国内贸易;对电力行业的投资及开发,网络工程、安防工程、市政工程、消防工程。

 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单位:万元

 ■

 关联关系:是江西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西公司与公司同受中电投集团控制。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相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3、江西中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江西中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38号世纪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胡辉

 注册资本:伍仟贰佰玖拾万元整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施工;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维护、调试;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凭资质证书经营);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机械加工、机械维修;管道设备安装、检修;通讯设备和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家电维修;实业投资;电力抄表;国内贸易(涉及凭许可证、资质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经营的项目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单位:万元

 ■

 关联关系:是江西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西公司与公司同受中电投集团控制。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相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4、江西中业兴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江西中业兴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青山支路57号(南昌发电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景华

 注册资本:贰仟肆佰伍拾捌万肆仟伍佰叁拾叁元陆角陆分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土木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房地产开发、弱电工程、安防工程、楼宇智能布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凭资质证书经营);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国内贸易(涉及凭许可证、资质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经营的项目除外);消防产品销售、安装;系统集成;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人力装卸;预拌混凝土、预制混泥土构件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粉煤灰、石灰石、石膏的加工、销售业务。

 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单位:万元

 ■

 关联关系:是江西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西公司与公司同受中电投集团控制。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相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

 为江西新能源提供委托借款业务。江西公司通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西新能源提供委托借款业务,用于支付工程建设及2014年4月江西新能源收购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新能源发电分公司相关资产业务。截止2014年末,江西新能源共取得江西公司提供的委托借款16000万元,其中已归还委托借款12000万元。

 2、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为江西新能源下属分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交易项目:

 风电场设备预防性试验、集电线路保护改造、电气设备安装与调试等。

 3、江西中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江西新能源下属分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交易项目:集电线路安装及调试、光缆通讯安装施工等。

 4、江西中业兴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为江西新能源下属分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交易项目:道路抢修及维护、工程进场道路施工等。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电气设备、集电线路安装调试等工程项目均通过正式工程招标程序,关联方获得标的,中标价格公平、公正、符合市场平均价格。

 2、电气预防性试验、道路维护合同执行项目定额标准。

 3、剩余委托借款4000万元,合同期限为12个月,合同利率6%。与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相同。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委托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委托借款16000万元,借款利息为6%,每季结息,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26日-2015年12月25日。合同同时约定了委托人结算账户、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回收、双方责任的限定等。

 2、道路施工、线路及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完成后,关联方需提供履约保函且进驻施工现场,并向业主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的财务收据,业主审核无误后,30日内支付给关联方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合同同时约定了预付款的扣回、工程量的计量、监理师对工程款的核对、申请付款的条件、发票的开具、双方责任的限定、付款特殊情况的说明等。

 3、关联交易合同汇总表

 单位:万元

 ■

 4、争议解决

 对于任何可导致合同价格或保证完工日的任何变化,必须在该等变化被发现的7日内由关联方直接向江西新能源报告并提出“范围变更申请”,只有经江西新能源书面批准的“范围变更申请”才为有效并可能导致合同价格或保证的完工日的变化;该书面批准中应明确合同双方同意调整的保证完工日。

 工程结算办法按报价原则,并遵循有关管理文件规定。如双方结算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由江西新能源聘请甲级资质的独立于双方的工程造价事务所进行审计。以江西新能源聘请的工程造价事务所的最终审计意见为准办理结算。

 双方出现因履行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此种争议通知之日后三十(30)日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该等争议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除争议事项以外,乙方和甲方的其他合同义务不得因争议或正在进行中的调解而暂停。

 如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5、执行情况

 (1)与江西公司委托借款合同:2014年江西新能源取得江西公司提供的委托借款16,000万元,其中已归还委托借款12,000万元,剩余委托借款4,000万元。2014年共支付利息费用352万元。预计2015年将发生利息费用238万元。

 (2)与江西检修公司:2014年已发生关联方交易480万元。

 (3)与江西工程公司:2014年已发生关联方交易1,935万元,预计2015年将发生关联交易325万元。

 (4)与江西实业公司:2014年已发生关联方交易2,189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2014年已发生交易额4,956万元,2015年预计发生交易额563万元。

 六、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内容价格。江西新能源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

 江西新能源与以上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均为必要的生产、经营、工程建设需要,为正常的商业往来,对江西新能源的生产经营与工程建设不构成不利影响,不损害吉电股份股东利益,也没有构成对吉电股份、江西新能源独立运行的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均已签署相关协议,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此类关联交易对江西新能源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七、审议程序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履行了回避义务,与会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2、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专项意见。

 八、备查文件目录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签订的协议、合同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8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

 方式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花江热电”)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作为松花江热电一期烟气脱硫岛改造及1、2号炉脱硝改造项目总承包单位。

 2、远达公司是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持有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3.59 %股权。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与远达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松花江热电一期烟气脱硫岛改造及1、2号炉脱硝改造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陶新建、沈汝浪先生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刘艺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总承包、超细粉尘治理、核电环保等业务。

 2、历史沿革

 远达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注册资金25000万元,主要股东为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SH:600292)(控股比例94.14%)、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参股比例5.33%)和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参股比例0.53%)。主要从事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总承包、超细粉尘治理、核电环保等业务。

 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科技部、国资委等联合批准的国家创新型企业,是国家发改委批准的燃煤烟气净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拥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专家工作站,也是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环境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有国内最大的原烟气综合实验基地、国内首套万吨级烟气二氧化碳捕集装置。

 3、远达公司近三年业务情况

 单位:亿元

 ■

 4、关联关系

 公司与远达公司同受中电投集团控制,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松花江热电一期烟气脱硫岛改造及1、2号炉脱硝改造项目的脱硫、脱硝系统采用EPC总承包方式。此工程包括脱硫、脱硝系统以内且能满足1×350MW机组脱硫、脱硝系统及一期老系统3×360t/h锅炉脱硫、脱硝改造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具备的工艺系统及土建建(构)筑物的设计、设备选择、采购、运输及储存、制造及安装、施工、调试、试验及检查、试运行、考核验收、消缺、培训和最终交付投产等。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一)脱硫价格

 本工程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3662.2000万元(大写:叁仟陆佰陆拾贰万贰仟元整)。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拆除、设计、安装、运输、接收、保管、发放、调试、试验等费用(含税),还包括合同设备及材料的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1.1 合同设备费为 1591.9407万元。

 1.2 安装工程费为 1089.6522万元。

 1.3 建筑工程费:373.6865万元。

 1.4 技术服务总费用为210万元。

 1.5 调试费及其它费为 396.9206万元。

 (二)脱硝价格

 本工程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4400.0000万元(大写:肆仟肆佰万元整)。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拆除、设计、安装、运输、接收、保管、发放、调试、试验等费用(含税),还包括合同设备及材料的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1.1 合同设备价格为1250.7800 万元。

 1.2 安装工程费为 1114.7514 万元。

 安装工程费包括1、2号炉脱硝改造工程改造所有相关工程安装费用。

 1.3 建筑工程费:1646.6466 万元。

 1.4 技术服务总费用为328.0000万元。

 1.5 调试费为59.8220万元。

 (三)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按1:3:3:2:1的付款方式支付。

 1、合同签定后支付10%预付款。

 2、30%作为合同设备进度款。

 3、承包商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将合同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支付到货款30%

 4、经业主方“初步验收”合格,满足性能指标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支付该套设备价格的20%

 5、留取总合同款10%作为质保金

 (四)合同工期

 脱硫工期:预计于2015年6月15日完成168小时试运行。

 脱硝工期:预计于2015年5月30日#1炉72+24小时试运结束;2015年6月20日#2炉72+24小时试运结束。

 (五)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公司松花江项目烟气脱硫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由中标单位远达公司建设,中标价格为8,062.20万元。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选择远达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能够按期完成一期环保改造工程,确保机组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环保部规定排放标准。由于通过公开招标远达公司中标,不存在非公平性的事项,不存在侵害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上年度关联交易审批及执行情况

 无

 七、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远达公司是目前国内从事电厂烟气脱硫脱硝总承包工程最具竞争力的工程公司。选择该公司作为松花江项目烟气脱硫脱硝总承包工程工作,可以为公司保质保量的完成本工程提供可靠的保障。

 2、上述交易价格的确定,是通过公开招标程序,远达公司中标后确认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权益。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保证脱硫脱硝工程顺利进行,且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签订的合同。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9

 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2015 年 3月 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4年1月 26日起陆续修订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新会计准则。 并要求自2014年7月 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二) 变更时间

 公司自2014年7月 1日起执行上述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执行财政部于2014年1月 26日起陆续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7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八项具体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按本次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 年2 月 15 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根据修订后的准则,本公司对以下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

 同时公司追溯调整2013年投资收益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由27,739,443.71元减少24,529,523.94元至3,209,919.77 元,减少金额为吉林吉长能源有限公司、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和吉林吉长热电有限公司2013年度投资分红。此项调整对2013年投资收益总额不产生影响。

 在持有投资期间未发生引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事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为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无重大影响。

 2、 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8号) 的通知要求,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该项政策公司将适时稳步推进。

 3、 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7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本公司将其他非流动负债中列报的政府补助,调至递延收益列报, 将2013年末其他非流动负债中列报的政府补助10,797,003.53元调整至递延收益列报,该项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4、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0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该项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5、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23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该项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6、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6号) 的通知要求,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该项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7、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1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该项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8、 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该项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15年3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专项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符合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0

 关于公司对安徽合肥鑫晟二期光伏

 工程项目的投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稳西征南扩”的新能源发展战略,为调整公司产业结构,提升清洁能源比重,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投资7010.34万元建设安徽合肥鑫晟二期7.96MW分布式光伏工程项目。

 该项目于2014年12月8日取得合肥市发改委《关于安徽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厂房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通知》(发改备[2014]478号)。计划2015年内开工建设并投产发电。

 2、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合肥鑫晟分布式光伏发电二期项目的议案》。此次投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项目概述

 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在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厂区1号、2号厂房屋顶上,建设规模分别为4.12MW、3.84MW,总规模为7.9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根据北京计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2#工厂屋顶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可行研究报告》,该项目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数据如下:

 本项目工程静态投资6981.05万元,工程动态总投资7010.34万元。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本项目投产后的各年加权电价为,1-15 年为1.322/kWh,16-20 年为1.072 元/kWh,21-25 年为0.652 元/kWh。

 按照项目运行期25年平均上网电量740.9万千瓦时,年平均利用小时930.6小时测算,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为9.84%,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为17.67%,项目全投资回收期为8.78年(税后),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

 3、资金来源

 本工程资本金占20%,其余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安徽省毗邻长三角,资源丰富,近几年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迅速,电力需求稳定,用电负荷增长较快。开发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项目,有利于进一步扩大装机规模、降低维护成本、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公司电源结构调整,加大清洁能源比重,进而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2、存在的主要风险

 (1)项目企业厂房屋顶的安全风险

 在进厂施工前组织第三方设计院对原有厂房屋顶的安全进行厂房评估,在满足建设光伏电站的要求前提下,再组织施工,确保厂房屋顶安全。

 (2)企业破产风险

 由于目前分布式光伏电站是建设在企业厂房屋顶上,一旦企业破产,那么该电站将无法确保收益。我公司在前期选择项目时已充分考虑该风险,因此选择当地政府支持且投资较大的优质企业-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来建设光伏电站。同时,与对方签订了供电协议,确保电量购买、电价结算等事宜;此外在测算时也考虑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100%全额上网不利情况进行测算,财务内部收益率为8.23%。

 3、对公司的影响

 (1)合肥鑫晟分布式光伏发电二期项目是公司在华东地区开发的第二个光伏发电项目,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公司在该区域的清洁能源装机容量,实现光伏发电规模化发展,该项目建设是公司实现企业与地方经济共同发展的双赢举措,对公司新能源战略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2)该项目电网接入条件较好,地理位置优越,投产后不会发生弃光现象,电力全部在当地消纳,项目开发前景较好。

 (3)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开发将为调整公司产业结构,提升清洁能源比重,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合肥市发改委《关于安徽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厂房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通知》(发改备[2014]478号)

 五、其他

 本次公告披露后,公司将及时披露此次对外投资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1

 关于公司对河南辉县市风电项目的

 对外投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稳西征南扩”的新能源发展战略,为调整公司产业结构,提升清洁能源比重,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投资建设河南辉县100MW风电场工程。

 该项目于2014年2月获得国家能源局“十二五”第四批核准计划,2014年12月获得新乡市发改委正式核准。计划2015年开工建设,力争年内建成投产。

 2、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河南省辉县市南旋风100兆瓦风电项目的议案》。此次投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项目概述

 本项目位于河南省辉县市西侧的太行山麓山前地带,拟建设安装单机容量2MW风力发电机50台,总容量100MW。其中风电机组轮毂高度为85米,配套安装50台容量2200kVA的箱式变压器,本项目新建一座110kV升压站,50台风机通过5条35kV架空线路接入升压站内35kV进站柜。

 2、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根据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河南省辉县市南旋风风电场工程可行研究报告》,该项目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数据如下:

 本项目工程静态投资为78,435万元,动态投资为80,147万元。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本项目按上网电价0.61元/千瓦时(含税)、项目运行期20年、年平均利用小时数1900小时测算,全部投资回收期(税后)10.34年,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8.56%,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14.66%。项目盈利能力较好。

 3、资金来源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我公司出资,其余80%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河南省近几年经济发展迅速,电力需求稳定,用电负荷增长较快。开发续建风力发电项目,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装机规模、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公司电源结构调整,加大清洁能源比重,进而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2、存在的主要风险

 在实施阶段着重做好设计优化工作,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以确保项目的投资收益水平。

 3、对公司的影响

 (1)河南辉县市南旋风风电项目是公司在河南省地区开发的第一个风力发电项目,有利于实现公司在该省域的风电装机容量零突破,该项目建设是公司实现企业与地方经济共同发展的双赢举措,对公司新能源战略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2)由于河南省火电装机远大于风电装机,该区域电网调峰能力强,电网接入条件较好,该项目投产后不会发生大面积弃风现象,电力全部在当地消纳,项目开发前期较好。

 (3)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开发将为调整公司产业结构,提升清洁能源比重,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83号)

 (3)新乡市发改委《关于河南省辉县市南旋风风电场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新发改能源[2014]665号)

 五、其他

 本次公告披露后,公司将及时披露此次对外投资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2

 关于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办理租赁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和租赁公司”)办理租赁等金融业务,预计2015年度融资金额不超过30亿元。

 2、公司与融和租赁公司同受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与融和租赁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中电投融和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的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14 年3 月,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电投融和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能源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其中中电投融和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5%,上海电力能源发展(香港)有限公司持股35%。

 注册资本:16000 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赵长利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公司与融和租赁公司同受中电投集团控制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1、双方合作主体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隶属机构或其确认的相关合作机构,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隶属机构或其确认的相关合作机构。

 2、双方合作开展的融资租赁、供应链保理、咨询服务等金融业务的融资规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叁拾亿元。在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双方各类业务价格(如融资利率等)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1、吉电股份视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最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优先选择其作为公司金融业务的主要合作单位,并向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认可的关联单位项目融资租赁、供应链保理、咨询服务等业务领域提供大力支持和配合。

 2、双方合作开展的融资租赁、供应链保理、咨询服务等金融业务的融资规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叁拾亿元。

 3、双方采取“互惠共赢”的合作原则,为客户提供诚信、专业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供应链保理、资产优化、并购方案、技改项目咨询顾问、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业务),同时实现双方的合理收益。

 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双方地位平等,如有分歧,应本着友好、互谅互让的原则予以协商解决。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拓宽融资渠道、保障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本次交易是按照市场价格,客观公允,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及所管单位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租赁等金融业务,可保证新能源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实现融资多元化,确保资金供应安全。

 2、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3

 关于公司所属吉林中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公告

 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由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吉林中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新能源公司”)提供的设备清单、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给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租赁”),按照回租设备的资产净值70%—75%进行售后回租,招银租赁进行项目立项、审批后,双方签订设备转让协议和售后回租合同,并向吉电新能源公司一次性支付设备转让价款。

 吉电新能源公司按每季等额支付租金。租赁期末,吉电新能源公司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并履行完毕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后,设备所有权以1元的价值转移至吉电新能源公司。

 此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招银租赁拟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议案》,交易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经济性质:股份制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9楼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注册资金:60亿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15672707244

 经营范围(主营):融资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截止2014年9月末,招银租赁的总资产为1,059亿元,净资产为101亿元,净利润为11亿元,负债为958亿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拟租赁设备清单 (吉林中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

 ■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招银租赁同意以吉电新能源公司上述风电机组为标的物,以人民币¥207,839,541.36元的价格转让。同时吉电新能源公司于起租日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币¥57,839,541.36元,然后由招银租赁直接向吉电新能源公司支付人民币150,000,000.00元。

 2、拟开展3年期意向融资额为1.5亿元的租赁业务,租赁利率为央行同期基准利率下浮10%,即5.175%、手续费为融资额的3%、预付租金为融资额的3%,期初一次性支付。

 3、租金支付方式:按季等额支付,每期租金在每个支付期内的第三个月支付。

 4、租赁期限届满,租赁设备的名义货价为人民币壹元整,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至吉电新能源公司,同意届时按现状留购租赁设备。招银租赁应配合吉电新能源公司办理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手续,费用由吉电新能源公司承担。

 5、租赁期限内,招银租赁是租赁设备的唯一所有权人,并且招银租赁有权在租赁设备上采取适当的方式表明租赁设备所有权和租赁关系,公司有义务维护租赁设备标示的清晰和完整。租赁期限内,在公司没有任何违约事由时,招银租赁应保障公司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设备的平静占有。

 五、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目的

 为缓解吉电新能源公司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调整债务结构,进行资金储备,吉电新能源公司拟与招银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利用吉电新能源公司资产作为租赁标的物进行售后回租,以解决资金需求。

 2、影响

 本次交易可以缓解吉电新能源公司的资金压力,可提高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吉电新能源公司利益及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3、招银租赁是招商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为3A级企业,资信情况良好。

 六、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增资概述

 1、吉林中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新能源公司”)是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拟通过现金方式对吉电新能源公司增加注入资本金20,600万元。

 2、本次增资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投资主体介绍

 投资主体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投资主体。

 三、增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名称:吉林中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达路6199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轩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集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投资、建设、经营、生产运营、安装、检修维护、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碳汇交易为一体。

 四、投资合同主要内容

 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故无需签订对外投资合同。

 五、增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加快公司新能源发展战略的实施,确保公司新能源项目—长岭三十号二期风电项目和长岭腰井子二期风电项目的建设资金,确保上述新能源项目工程按期开工建设,确保上述新能源项目按期投产运营。

 2、本次增资对合并报表当期利润无影响。

 六、对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由于上述项目尚未投产运营,是否能够通过增资达到预期目的,受市场前景及行业发展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该增资事项同时需要当地工商机关的审批,存在审批风险。

 七、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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