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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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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总体经营情况

 201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22515.09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4.3%,营业利润同比下降5.51%、利润总额同比下降18.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16.65%,主要原因为:1、2014年第四季度由于部分客户推迟付款原因,部分项目因此暂时推迟发货影响公司的营业收入及利润;2、2014年度公司营业外收入减少;3、为了提高竞争力,实现大宗采购能直接在优势钢厂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公司提前支付了部分钢贸供应商应付款,由于承兑贴现利率的差异,公司四季度在银行的承兑贴现增加,导致短期财务费用增加。4、应收款增加导致的坏帐计提增加。

 2014年新签合同总共约为53.37亿元,其中工程订单约为30.8亿元,材料订单约为22.57亿元,其中为防范风险要求客户提供原料的来料加工业务10.4万吨,工程业务的比率较去年有比较明显的减少,这与公司业务上追求稳健经营,加工业务增多以及对工程项目的财务风险把控较以前严格有关。

 2014年,在董事会的带领下,公司管理层紧紧围绕公司发展规划及2014年度经营计划,以销售为龙头,以项目管理为核心,打造精品钢构制造中心。报告期公司管理层着重围绕“钢结构产业整固及钢结构产品的转型升级”积极尝试管理革新:1、稳健经营,追求多承接风险可控的来料加工及钢构制造业订单,2014年下半年开始重点夯实钢结构制造的精细化管理基础;改进采购环节的内部市场化竞争机制,努力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及毛利率。2、推进项目管理风险责任经营,责、权、利紧密挂钩,以激发业务人员及项目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工程项目的风险管控责任;3、致力于集成建筑产品的研发,期待集成建筑能成为公司的利润增长点,目前公司集成建筑产品巳基本成熟,为首批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4、盘活公司的存量资产,公司位于阜阳北路西侧的生产基地的213亩工业用地的收储工作正在按程序进行中,如完成收储,预计可以给公司带来2-2.5亿元的现金流。

 经过管理层不懈的努力,有效地扼止了应收款的快速上升态势,下半年应收款略有下降,现金流有比较明显的改观。

 (二)、2014年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事项回顾

 1、报告期内公司凭公司强大的加工能力及项目管控能力,承建或实施了一大批省会城市地标性建筑:如乌鲁木齐中瑞国际中心、重庆国际金融中心,兰州红楼广场、昆明经典双城等;承建了武汉万达秀场、醴陵陶瓷博物馆等高难度的空间结构场馆;承建了阿布扎比国际机场等精品钢结构项目,充分体现了公司的技术实力!

 2、快速推进公司绿色智能集成建筑的研发及推广,报告期内完成了公司职工宿舍钢结构样板楼、桐城新农村别墅等一批钢结构住宅项目,为公司钢结构住宅的推广和应用取得了宝贵的经验,也为2015年的推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报告期内,公司“鸿路及图”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将有利于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和客户认知度,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影响力。(详见公告编号:2014-022)

 4、报告期内,公司被批准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企业”,对试点企业核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业务承揽范围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试点有效期3年。该资质的取得,拓宽了公司以钢结构为主体工程的市场准入和承揽范围,同时有力地促进了“发展绿色智能集成建筑”的公司战略,对实现公司战略转型和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详见公告编号:2014-034),本报告期内利用总包资质,成功承接了修正药业集团亳州中药提取基地、祥源颖淮生态文化旅游区皖北文化展示中心的总承包工程业务,为总包业务管理积累了经验。

 5、报告期内,公司与武昌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湖北武船鸿路重工有限公司,此次合作做到了强强联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拓宽了公司高端钢结构的营销渠道。报告期内合资公司的厂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正在大规模地展开。

 6、2014年度,公司获得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企业”、“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中国钢结构金奖”、“安徽省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等一系列荣誉;获得各类知识产权授权49项,其中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32项,发明专利实审16项。充分肯定了公司在技术研发方面所做的工作,提高了公司的品牌形象,也为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三)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面临的市场竞争格局

 1、行业发展趋势

 (1)大型轻钢结构项目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2014年我国经济遭受严峻的考验,经济形势整体下滑,固定资产投资明显减少,但是大型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投资一直得到国家和银行的支持,它们的投资一直没有停止过,因此大型钢结构项目具有较大发展空间。针对大型轻钢结构项目,小型钢结构厂无竞争实力,公司对大型钢结构项目上更有竞争优势。公司2014年建筑轻钢结构业务比重同比没有下降。

 (2)钢结构住宅必将在民用建筑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住宅钢结构上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有资料显示发达国家的钢结构住宅占住宅总数的40%左右,而我国还没有达到5%;为了节能减排,节约资源,减少人力成本,今年国家明确提出了要实行“绿色行动计划”,提出要“建筑工业化”,钢结构以其高强度、重量轻、抗震性能好等优点,必将成为高层住宅的首选材料,更是众多公共建筑,办公用建筑的首选。随着钢结构建筑的成本与混凝土建筑成本的接近,钢结构的各项优势在住宅建设领域将会更加明显的体现。

 (3)建筑业大力推广绿色建筑,钢结构是绿色建筑的代表

 发展绿色建筑已经明确写入国家的“十二五”规划之中,强调建筑业要推广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着力用先进建造材料、信息技术优化结构和服务模式,预示着绿色建筑发展新阶段的到来。在建筑工程领域推广钢结构是建筑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是传统土木建筑业的转型与升级。由此可见,推广钢结构建筑项目是推进我国住宅产业结构升级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等一系列重要方针的具体体现。

 (4)商业地产的发展推动了钢结构的应用

 在国家“限贷、限购、限价”的强有力管制下,房地产调控成效显著,房产地市场成交量大幅萎缩,但这一调控政策是针对与民生相关的民用住宅,对商业地产并无明显影响,这反而使的一些原本流入民用建筑的资金转移到商业项目中去。因钢结构具有强度高、自重轻、抗震性能好、施工速度快、地基费用省、占地面积小、外形美观等一系列优点,商业地产中的高层建筑和大跨度建筑通常都会采购钢结构。

 (5)设备钢结构领域得到不断的延展

 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是设备钢结构的一种,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人口、城市车辆逐年增多,随着汽车工业和建筑业这两大支柱产业的快速发展,市区停车问题亟待解决。交通拥挤和停车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群众关心的社会问题。机械式智能立体停车设备以其平均单车占地面积小的独特特性被关注和认可,成为解决停车难问题的重要手段。在此形势下,鸿路集团依托强大的技术实力和雄厚的资金优势,凭借在钢结构行业多年积累的技术、经验,进入智能停车设备市场,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设备钢结构的制造能力。本报告期智能立体停车设备业务有比较大的增长,预计2015年会继续保持增长的势头。 

 2、市场竞争格局

 在建筑钢结构低端应用领域中,钢结构生产加工企业厂家众多,约占总数的80%以上,该等企业广泛分布于一、二、三线城市及县级城市,尤其是三线城市及县级城市居多,在竞争激励下,大多以价格竞争、地缘关系为主,因些这些钢结构加工企业毛利率低。2013年度因为经济下滑,钢结构企业的集中度得到一定的提高。

 在设备钢结构、建筑重钢结构、桥梁钢结构、空间钢结构等中、高端应用领域,由于技术门槛高、加工难度大、产品质量及精度要求高,生产能力和资质要求的企业相对较少,市场竞争相对缓和,市场竞取决于企业技术与资金实力、规模、产品质量与品牌,产品毛利率较高。同时设备钢结构的领域也在不断延展,钢结构发展空间得到有效增大。

 公司是国内钢结构品种最齐全的制造企业,在设备钢结构、建筑重钢结构、桥梁钢结构、空间钢结构等具有较强制造能力,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详见本报告的核心竞争力分析)。

 (四)核心竞争力分析

 自公司上市以来,经过不断的积累,公司的综合实力与品牌效应得到了增强,公司致力于管理上的变革创新,致力于提高生产效率、提高质量和成本控制上的竞争力,推进卓越工程,倡导一流主义,优化研发、制造、营销、施工、服务的每一个环节,并通过建立学习型组织、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经营质量,不断打造钢结构及绿色建筑的强势品牌。公司的竞争优势也得到了不断加强,具体如下:

 1、品牌优势

 公司自2011年1月18日成功在深交所上市,上市后,公司在品牌知名度、管理水平上均有很大程度的提升;报告期内公司取得了“鸿路及图”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企业”等一系列荣誉。

 公司坚持“诚信、合法”的经营理念为公司蠃得了市场信誉。公司凭借产品质量、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营销管理模式与一些优质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陆续承揽了一系列大型钢结构业务,并积累了丰富的工程项目承接经验,树立鸿路品牌,并不断扩大了品牌的影响力。公司承建的大型工程项目有徐圩新区节能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连云港连云新城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工程项目、武汉市某钢结构桥梁工程项目;高层钢结构绿色建筑项目有新疆中瑞国际大厦钢结构项目、昆明螺蛳湾项目2#楼、3#楼裙项目、合肥市绿地中心北地块D座办公楼、连云新城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钢结构等。

 2、产品类型多元化

 拥有国内钢结构行业最全的住宅产业化及配套系统产品线,涵盖主体结构、墙面板、楼面板、屋面板、轻质隔墙板、节能门窗等6大系列30余种产品。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50万m2聚氨酯复合板技术改造项目”,该产品具有优良的防火性能和卓越的保温性能,是相关单位大力倡导使用的产品;该产品对鸿路的围护系统进行了产品升级,为钢结构的营销提供了系统的技术支撑。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5万吨管型钢结构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丰富了钢结构产品结构,确保了管形钢结构的质量,显著增强了公司在空间钢结构及高层钢结构领域的竞争力。

 “立体停车库项目”在本报告期内有比较大的发展,公司计划扩大产能。

 3、公司管理、技术方面优势

 报告期内公司被批准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企业”,对试点企业核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业务承揽范围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试点有效期3年。 该资质的取得,拓宽了公司以钢结构为主体工程的市场准入和承揽范围,同时有力地促进了“发展绿色智能集成建筑”的公司战略,对实现公司战略转型和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同时资质的取得,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降低公司产品的税务成本,增强竞争力。

 公司拥有科学的生产管理:公司对钢结构加工有一套完整科学的管理办法,做到成本低、质量好、效率高。公司拥有优秀的项目管理团队:公司有一批具先进工程管理经验的项目管理团队。

 4、公司拥有信息化管理优势

 公司拥有包括项目管理平台、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等软件制作权16项。公司在采购,成本、生产、预决算、工程进度、物流运输方面都实行了信息化管理。本报告期内组建和完善了电子采购平台及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引进了建筑信息化管理系统(BIM系统),工程管理更高效、更直观、功能更强大。

 5、成本优势

 (1)采购成本优势:公司安徽合肥及湖北团风两大生产基地生产厂房总面积都在50万平方米以上,生产集中度高,同时两大基地同马钢、武钢、南钢、济钢、宝钢等大型钢厂的运输距离都比较近,所以从采购集中度及运输成本上都有比较明显的优势。

 (2)生产成本优势:公司在上市前就是制造为主的企业,所以在生产的人员成本控制、辅材及损耗的控制、加快物资周转率等都有比较成熟有效的经验。

 (3)人力资源成本优势:公司两大生产基地所在地区地处中西部核心,经济相对落后,也是传统的工业基地,技术人员资源丰富,所以人力成本比沿海地区明显要低。

 (4)物流成本优势:钢结构产品的运输半径为700公里左右。公司有安徽、江西、湖北三大生产基,地处中国的中西部,所以运输范围可以达到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可以全部覆盖国家要重点发展的中西部地区及京津唐地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核心技术人员辞职、产品质量问题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本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4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在本财务报表中采用财政部于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三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新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本期湖北鸿路钢构有限公司和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湖北翔宇精品钢检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办妥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注册号为42112100002098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湖北鸿路钢构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各占出资比例的50%,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5-009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3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于 2015年3月20日以送达方式对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知。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商晓波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报告需提请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详细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14年度报告》的第四节“董事会报告”部分。

 公司独立董事任德慧、罗元清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两位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详细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审计,公司2014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4,225,150,946.48 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4.3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7,963,252.24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6.65%。

 本报告需提请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124,812,481.84 元,按照公司章程提取10%法定公积金 12,481,248.18 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414,749,203.03 元后,截止2014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527,080,436.69 元。

 鉴于公司2014年盈利保持较好态势,为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快速发展的经营成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6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为0.70元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预案需提请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分别就《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肯定意见。

 报告、独立意见详见2015年3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报告发表了意见,报告内容及相关意见容详见2015年3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报告需提请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014年度报告》及《2014年度报告摘要》内容详见2015年3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报告需提请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本公司《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决定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壹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管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议案》。

 因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没有达到,同意按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共计注销股票期权数量为539.4万份。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公告》具体内容及相关意见详见2015年3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9.18亿元的议案》。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5年度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人民币39.1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长期贷款、项目贷款等。

 上述授信额度仅为初步意向,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与各银行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在各银行的实际融资额度,并签署相关具体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关于2015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32亿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5年度为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32亿元的担保。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4.32亿元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子公司与各银行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为子公司实际担保额度,并签署相关具体业务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本次担保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担保后融得的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以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关于2015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32亿元担保的公告》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5年4月17日下午2:30在合肥市双凤开发区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5-012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本次会议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星期四)下午15:00至2015年4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4月10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二、会议议题

 1、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审议《201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6、审议《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7、审议《关于2015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9.18亿元的议案》

 8、审议《关于2015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32亿元担保的议案》

 9、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管薪酬的议案》

 10、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审议《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须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

 (2)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和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4) 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但是出席会议时应当持上述证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2、登记时间:2015年4月13日上午8:30-11:00

 下午14:3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信函登记地址: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邮 编:231131

 联系电话:0551-66391405

 传真号码:0551-66391725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投票代码为“362541“。

 2、投票简称:“鸿路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4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鸿路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对应申报股数如下: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等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

 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

 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时,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通过“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的,可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证书服务”栏目。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四)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

 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另行通知。

 (五)单独计票提示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事项

 1、会议咨询: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汪国胜先生

 联系电话:0551-66391405

 传真号码:0551-66391725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七、附件

 授权委托书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单位/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权限: 委托日期: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5-008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3月20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15年3月26日下午1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晓平主持,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2014年度报告》第九节“公司治理”的“五、监事会工作情况”。《2014年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报告需提请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14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度报告》及《2014年度报告摘要》内容详见2015年3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报告需提请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报告需提请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本预案需提请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监事会对评价报告无异议。

 报告及相关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发生的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议案》;

 因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没有达到,公司监事会同意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注销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

 公司独立董事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议案》具体内容及相关意见详见2015年3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5-013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根据贵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1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99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1元,共计募集资金139,4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876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33,524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535.45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2,988.5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100001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115,796.26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711.52万元;2014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9,051.11万元,2014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47.30万元, 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134,847.37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858.82万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余额为0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7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七里塘支行、兴业银行合肥徽州路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合肥科学大道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管理办法》,全资子公司湖北鸿路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7日与中信银行武汉竹叶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还保留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经公司2014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4年10月1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将截至2014年8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4,384.62万元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期末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余额均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2.本期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2011年4月6日,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及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在湖北团风投资建设3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基地的议案》,公司在湖北团风投资8亿元建设3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基地,拟使用超募资金41,990.55万元投入该项目,其余资金由公司自筹。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之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鸿路公司),公司通过增资和往来的方式将超募资金拨付给湖北鸿路公司,存入湖北鸿路公司募集专户。该项目以前年度已使用超募资金41,263.53万元,2014年度使用超募资金400.09万元。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截至2014年8月31日,募投项目均已实施完毕,募集资金结余14,384.62万元,主要系钢材价格下降导致厂房成本降低、建筑工程和土地平整等费用的减少、部分主要设备为原各工厂产能调整后多余设备改造投入以及起重机从外购变更为自行制作安装节约成本,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存入银行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所致。

 经公司2014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4年10月1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同意将截至2014年8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4,384.62万元的剩余募集资金(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1,858.82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4年度

 编制单位: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2011年6月20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公司201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鉴于募投项目地点变更及投资情况和设备价格的变化,公司拟将年产5万吨管形钢结构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总额由9,180万元变更为15,510万元,将年产50万m2聚氨酯复合板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总额由4,460万元变更为6,790万元,增加的投资总额由公司自筹解决。

 [注2]:2011年6月20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公司201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拟将本次募投项目中的年产5万吨H型钢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募投项目变更为年产重钢结构4万吨的新募投项目,鉴于募投项目地点变更及投资情况和设备价格的变化,公司拟将该项目的投资总额由7,220万元变更为24,910万元,增加的投资总额由公司自筹解决。

 [注3]:经公司2014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4年10月1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同意将截至2014年8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剩余的募集资金余额14,384.62万(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1,858.82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14年度

 编制单位: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5-00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概述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3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无关联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本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

 2、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公司与湖北武船鸿路重工有限公司已发生关联交易总额为1121.72万元。

 3、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湖北武船鸿路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船鸿路”)成立于2014年1月,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杨志钢,注册地址为湖北大悟经济开发区;主要经营钢结构生产、加工、安装及销售,对外钢结构工程承包业务承接。 2014年营业收入1317.64万元,净利润-240.92万元 。

 本公司持有武船鸿路40%股权,因此,武船鸿路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2、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能够履行和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不存在履行风险。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其生产或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等交易是在双方日常业务过程中依照一般商业条款所进行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本公司与武船鸿路的交易将以具体合同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交易价格、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等。交易以市场化运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是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受到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相关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独立董事罗元清先生,任德慧女士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就公司2015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如下:

 (1)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公司关联交易有关的详尽资料和议案,我们认真审阅和审议了所提供的议案和资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符合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无关联董事。

 (3)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关联交易规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经充分论证,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5-006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9.18亿元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生产运营不断扩展需要,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根据公司财务部对资金计划的安排,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务的需求,公司2015年度拟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人民币39.1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1年。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长期贷款、项目贷款等。具体综合授信计划如下:

 一、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

 二、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

 三、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

 四、安徽华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

 上述授信额度仅为初步意向,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与各银行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在各银行的实际融资额度,并签署相关具体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以上授信额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5-013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人民币4.32亿元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32亿元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对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情况

 2015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建材”)和安徽华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申”)提供的2014年度银行授信担保将陆续到期,为保障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拟继续为上述子公司申请201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总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4.32亿元,期限为一年,具体明细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以上担保计划是子公司与相关银行初步协商后制订的预案,实际担保金额仍需子公司与相关银行进一步协商后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为确保公司担保计划的顺利实施及协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时得到解决,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4.32亿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子公司与各银行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二、被担保人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2、被担保人2014年度和2013度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4年度) 单位:万元

 ■

 (2013年度)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方式均为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子公司与有关银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贷款合同来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贷款主要为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5年3月26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31,438.66万元人民币,占最近一期(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3.30%,本次担保事项审议通过后,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4.32亿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零,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以上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5-01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4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5年4月2日(星期四)09:30-11:3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14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董事长商晓波先生、财务总监万胜平先生、董事会秘书汪国胜先生、独立董事任德慧女士。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5-005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议案》,因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不满足行权条件,其对应的股票期权无法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共计注销股票期权数量为539.4万份。至此,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对应的股票期权巳全部注销。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和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于2012年1月6日进行首期股票期权授予并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于2013年1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不进行授予的议案》,公司决定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不进行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180万份,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总量的9.04%,占公司总股本的0.67%。首期向101位激励对象授予的1812万份股票期权不变。

 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议案》,因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没有达到,决定注销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以及因激励对象(鲁进、周海水)离职,决定注销上述人员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4万份。共计注销股票期权数量为733.2万份。

 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议案》,因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没有达到,同意按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共计注销股票期权数量为539.4万份。

 二、本期股票期权注销的情况说明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为:以 201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150%(含);2014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1%。(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二者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25,747,954.10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47%,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没有达到。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合计539.4万份。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后,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团队勤勉尽责。

 四、监事会相关意见

 因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没有达到,公司监事会同意按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五、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公司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六、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尚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1]皖天律证字第195-6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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