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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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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7 证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15-034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普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立德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3月24日,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西普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德药业”)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8541-1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年2月3日,北京立德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宝嘉九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宇鑫九鼎(厦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统称“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 诉状》。

 2015年3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8541-1号】。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

 (1)北京立德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座6层F601;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蔡蕾)。

 (2)厦门宝嘉九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启动区A2项目之1号楼16层1602;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和聚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康青山)。

 (3)宇鑫九鼎(厦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启动区A2项目之1号楼15层1502;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宇鑫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严幼眉)。

 2、被告

 (1)拉萨普华领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普华”);

 (2)普德药业。

 (二)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基于2010年对普德药业增资扩股时发生的纠纷,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拉萨普华及普德药业返还原告投资款25,323,661.20元及利息11,885,105.21元(自2010年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8%暂计至2015年2月3日),合计37,208,766.41元。

 2、请求判令拉萨普华向原告支付《山西普德药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书(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一)》”)第二条约定的2010、2011、2012年度业绩补偿款7,208,304.55元及利息1,868,285.24元(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8%暂计至2015年2月3日),合计9,076,589.79元。

 3、请求判令拉萨普华及普德药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法院裁定

 原告通过提交46,285,356.2元保证金的方式,请求法院财产保全拉萨普华持有的普德药业33.35%的股份(对应出资额为46,285,356.2元)。

 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冻结拉萨普华持有的普德药业33.35%的股份(对应出资额为46,285,356.2元)。

 二、截至当前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拉萨普华针对本次诉讼采取的措施

 目前,本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但拉萨普华及普德药业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已聘请律师团队积极应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且对于原告采取不当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拉萨普华及普德药业保留向其追偿的权利。

 2015年3月24日,拉萨普华已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了保证金46,285,356.2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款项后,将及时解除对普德药业33.35%股份的保全措施。

 拉萨普华承诺,若因本次诉讼给普德药业及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拉萨普华全额承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拉萨普华已在办理解除其持有的普德药业33.35%股份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承诺全额承担本次诉讼给普德药业及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案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三)拉萨普华《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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