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24日-2015年3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4日15:00至2015年3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萍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朗山一路8号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8,73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1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8,73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1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苏萃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免去邹盛和监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7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在邹盛和被免除监事职务的前提下补选周鸾斌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7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经投票表决,周鸾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未有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苏萃芳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