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5年03月26日
§1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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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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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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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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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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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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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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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弘永利债券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整个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综合性权威债券指数。针对我国债券市场,尤其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没有包含所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而是选择了部分交投比较活跃的银行间债券品种作为样本券,这样就更能够敏锐、直接、全面地反映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及市场的走势。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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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合同于2008 年4 月18 日生效。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各项比例要求。
3.2.3 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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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合同于2008年4月18日生效。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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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批准,于2004年11月8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8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天津,在北京、上海、广州设有分公司。公司股东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8%)、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6%)、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6%)。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6只基金: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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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职日期为本基金管理人对外披露的任职日期。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操作,不存在违法违规及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基金管理人一直坚持公平对待旗下所有基金的原则,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内部公平交易制度,在研究分析、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落实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范围包括各类投资组合、所有投资交易品种、以及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所有投资交易管理活动及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针对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的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通过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对于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同向买卖同一证券的指令自动进行比例分配。针对场外网下交易业务,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内部场外、网下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对于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严格按照发行分配的原则或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在各投资组合间进行分配。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平交易的执行情况包括:建立统一的研究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保证各组合得到公平的投资资讯;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禁止各投资组合之间进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的投资交易活动;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严格执行授权审批程序;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和公平交易分配制度;建立不同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保证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的相互隔离;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体系等。
报告期内,公司公平交易程序运作良好,未出现异常情况;场外、网下业务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未出现异常情况。
公司对旗下各投资组合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各投资组合不同时间窗口(1日、3日、5日)内的同向交易的溢价金额与溢价率进行了T检验,未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异常交易。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情况,公司旗下各基金不存在因非公平交易等导致的利益输送行为,公平交易制度的整体执行情况良好。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为规范投资行为,公平对待投资组合,制定《异常交易监控和报告办法》对可能显著影响市场价格、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可能涉嫌利益输送等交易行为异常和交易价格异常的情形进行界定,拟定相应的监控、分析和防控措施。
本报告期内,严格控制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针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4年债券市场全年大幅上涨,仅有个别时点出现了小幅调整。上半年经济整体较弱、货币政策逐步放松,资金面较2013年了有显著好转。在前期资金紧张、债券绝对利率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市场收益率大幅下降。三季度债市小幅调整,之后在货币政策基调明显转变的情况下,利率再次快速下行。但在12月初,在利率水平下降较多、市场积累了较大风险的情况下,市场因黑天鹅事件出现大幅调整,此后缓慢恢复。
我们在1季度谨慎观察,在4月前后对策略进行了调整,转向乐观,进行了积极的配置。在三季度我们确认利率将进入快速下行期,我们进行了激进的配置,提高杠杆并拉长久期,整体获利丰厚。四季度在黑天鹅事件中,在债市大幅下跌的同时,基金赎回量也较大,导致基金在短期内剧烈下跌,且恢复缓慢。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为1.0433元,B类份额净值为1.0440元。本报告期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9.68%,B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10.17%,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9.41%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5年,从需求来看,经济增速将继续下行;但经过几年的供给收缩,供求关系较此前3年已经在逐步改善;同时,新一轮库存周期有启动的可能性。整体来看,在维持经济增速下行的判断的前提下,微观企业盈利情况可能会继续改善。
但在需求疲弱的前提下,从企业盈利改善到构建产能仍有较长的距离;国有部门去杠杆仍在进行中,整体而言经济体仍在去杠杆的进程中,从一个中长期角度来看,融资需求增速仍将维持低位,整体环境对债市是有利的。
但去杠杆进程仍然缓慢、人民币贬值和资本外流对居民资产资产配置的影响和货币政策偏中性的倾向,都意味着利率下行并非一帆风顺,速度慢且过程会较为曲折。
我们对债市整体乐观,利率仍有下行空间,尤其是企业的信用会更为稀缺,城投债也有重新定位的机会。但相比2014年,我们会偏谨慎些,尤其是在市场一致预期下长期利率存在透支预期的可能性,而短期利率会受到现实资金面的约束而较为波折。在基金的配置上,也会更加均衡,整体上偏中性些。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公司设立的基金估值委员会为公司基金估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基本估值政策,对公司旗下基金已采用的估值政策、方法、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对因经营环境或市场变化等导致需调整已实施的估值政策、方法和流程的,负责审查批准基金估值政策、方法和流程的变更和执行。确保基金估值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公平、合理,有效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估值委员会由公司分管固定收益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分管估值业务的IT运维总监、投资研究部负责人组成。
公司基金估值委员会下设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由具备丰富专业知识、两年以上基金行业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熟悉基金投资品种定价及基金估值法律法规、具备较强专业胜任能力的基金经理、基金会计、风险管理人员及监察稽核人员组成。
基金经理作为估值工作小组的成员之一,在基金估值定价过程中,充分表达对相关问题及定价方案的意见或建议,参与估值方案提议的制定。但对估值政策和估值方案不具备最终表决权。
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还包括本基金托管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估值及净值计算履行复核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估值委员会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上述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与任何第三方签定与估值相关的定价服务。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基金法》、《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进行了四次分红。以2014年3月11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1,107,620.66元为基准计算,2014年3月24日向天弘永利债券A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016元,向天弘永利债券B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034元;以2014年6月5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4,967,279.86元为基准计算,2014年6 月13日向天弘永利债券A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102元,向天弘永利债券B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115元;以2014年9月9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15,453,487.26元为基准计算,2014年9月26日向天弘永利债券A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184元,向天弘永利债券B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195元;以2014年12月16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12,631,684.72元为基准计算,2014年12月26日向天弘永利债券A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104元,向天弘永利债券B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119元。四次分红均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利润分配的相关约定。
本基金截止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应分配但尚未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形。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无应说明预警信息。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诚信、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义务,不存在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收益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复核和审查,未发现其存在任何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真复核了本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认为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本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强调事项。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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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截止日2014 年12 月31 日,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1.0433 元,基金份额总额1,136,836,228.32 份;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 类基金份额净值1.0440 元,基金份额总额283,256,617.23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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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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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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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报表附注
7.4.1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1)财政部于2014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除《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自2014年度财务报表起施行外,其他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述准则对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重大影响。
(2)本基金本报告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估计一致。
7.4.2 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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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2、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7.4.3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3.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7.4.3.2 关联方报酬
7.4.3.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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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支付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 0.70% / 当年天数。
2、客户维护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的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属于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项目。
7.4.3.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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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支付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 0.20% / 当年天数。
7.4.3.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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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A类基金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4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给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再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算并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其计算公式为: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X 0.40 % / 当年天数。
2、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7.4.3.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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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3.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3.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期末及上年度末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3.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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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3.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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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4 期末(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4.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7.4.4.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4.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4.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246,049,110.92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质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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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280,000,000.00元,于2015年1月5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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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有买入股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有卖出股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有买入及卖出股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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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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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2014年8月7日"14营口港"(债券代码:122331,以下简称"该债券")的债务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46号,以下简称"《决定》"),提醒发行人规范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财务会计核算,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在上述《决定》公布后,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债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决定》不会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债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现其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12.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故不存在所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超出基金合同规定之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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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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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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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机构/个人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总份额比例的计算中,针对A、B类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A、B类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A、B类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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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本报告期末未有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及基金经理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情况。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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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总申购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未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未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策略没有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应向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服务费6万元整。截至本报告期末,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审计服务6年零8个月。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受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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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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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披露日,公司注册资本由1.8亿元人民币增加至5.143亿元人民币,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1%的股权。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由井贤栋先生、卢信群先生、袁雷鸣先生、屠剑威先生、付岩先生、郭树强先生、魏新顺先生、张军先生和贺强先生组成。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