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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11层第一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13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霖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可以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同意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事项。
详细内容请参见2015年3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日报》上的《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均对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出具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备查文件:
1、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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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3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11层第一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13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谌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可以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同意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事项。
详细内容请参见2015年3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日报》上的《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备查文件:
1、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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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3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障日常运营资金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细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银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投资额度
根据公司目前资金状况,使用不超过15亿元进行银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投资额度包括将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此次投资品种为银行一年以内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等。
4、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
5、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6、投资实施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7、信息披露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购买的银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事项包括购买银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8、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风险分析
投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1)投资风险:尽管属于保本型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资金的存放与使用风险;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道德风险。
2、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尽管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措施:
(1)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通过适度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丰厚的投资回报。
四、公告日前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公告日前,公司无购买相关理财产品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上述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可以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同意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公司获取较好的投资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备查文件:
1、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