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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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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3月13日《关于准予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89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担保风险、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投资人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担保人已签署《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二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7、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39、持有到期: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40、保本金额: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保本金额指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之和,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不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除外

 4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2、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保本周期的到期处理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的内容

 43、保证: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期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但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证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4、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5、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7、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选择的时间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49、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50、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不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除外)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1、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52、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3、保本赔付差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9、《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MBA。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至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金融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年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控,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06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上海机电(集团)公司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周远鸿先生,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国际商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处长。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专职监事(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董事、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等监事)。

 董事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6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二届和第三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沈祥荣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2010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国家计委、经委、国务院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副局长,中国华诚集团董事长,第十届上海市政协委员。现任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银河证券上海总部党委书记、总经理、公司纪检委员;亚洲证券(银河证券党委派任)总裁、党委书记;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吴磊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2013年8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障部总监等职。现兼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伟仓,硕士研究生学历,7年证券从业经历。2008年5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数量研究员、债券经理,期间主要从事数量研究与债券投资工作。2012年12月起担任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7月起担任银河增利发起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起担任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8月起担任银河润利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索峰,本科学历,2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润庆期货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原君安证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主要从事国际商品期货交易,营业部债券自营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工作。2004年6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工作。历任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2012年4月起担任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起担任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年8月起担任银河润利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索峰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联系人:曲迪

 联系电话:(010) 6622 3584

 传 真:(010)66226045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18年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10大中心城市设立300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延庆、浙江文成及吉林农安北银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先后设立中加基金管理公司、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2014年9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1.49万亿元,实现净利润126亿元,成本收入比仅23.49%。ROA1.19%,ROE19.76%,不良贷款率0.76%,拨备覆盖率为336.57%,资本充足率10.19%,品牌价值201.36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99位,首次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打造了人均效益和资产质量“双优银行”。

 18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赈灾等方面向社会捐助超过1亿元,充分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年9月起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25楼2515室(邮编:510075)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座80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17号赛格景苑2楼(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经纪业务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 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网址:www.cicc.com.cn

 (1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 www.pingan.com

 (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2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0)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联系人:宋伟

 电话:(024)22955449

 传真:(024)22955449

 客服服务电话:(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3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3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3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徐松梅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濮晓达

 电话:(021)2228888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89号

 注册日期:2015年3月13日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的保本周期: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二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拟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南京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证所会员。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场内、场外认购费率一致。

 4、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

 5、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的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0/(1+0.06%)= 99,940.04元

 认购费用 = 100,000-99,940.04 = 59.96元

 认购份额 =(99,940.04+30)/1.00 = 99,970.0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认购份额为99,970.04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认购,认购份额为99,970份,其余0.04份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例二: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0/(1+0.60%)= 99,403.58元

 认购费用 = 100,000-99,403.58 = 596.42元

 认购份额 =(99,403.58+30)/1.00 = 99,433.58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认购份额为99,433.58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认购,认购份额为99,433份,其余0.58份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6、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2)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场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和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下转A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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