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5)民申字第287号】,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海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阳光” )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阳光海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阳光” )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新加坡阳光” )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与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因宁波奉化阳光海湾项目合作开发 事宜产生异议,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1月作出判决。2013年11月宁波阳光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14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案件受理情况、基本案情及一审、二审判决详细可参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1-20号、临2013-034号、临2013-035号、临2014-017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本次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的再审请求为:
1、 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及其所维持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2、 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届时公司将根据最终判决结果判断对公司的影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进展。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5)民申字第287号】
2、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