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4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16号富力盈盛广场B栋25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桂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为549,140,00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8,040,8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8.811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68,038,29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8.81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50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46,332,1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4372%。
3、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8,038,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5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9,453,1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2,5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329,6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反对2,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赖国传持有公司股份68,585,197股,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3、《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9,453,1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2,5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329,6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反对2,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赖国传持有公司股份68,585,197股,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4、《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8,038,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5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8,038,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5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329,6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反对2,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表决通过。
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8,038,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5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增补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8,038,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5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329,6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反对2,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康晓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