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5-034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申请被受理后每5日风险提示公告
本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停牌。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公司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还可能存在其他原因而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重整进展情况
1、2014 年11 月19 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
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霞客环保”)的重整申请。2014年11月20日,无锡中院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 号《决定书》,指定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8)
2、2014年11月27日,无锡中院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 号《关于公司管理人申请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答复》,同意公司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重整期间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同时,由管理人聘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自2014年11月28日起,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4-106)
3、截至2015年3月24日,共有50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122,980.52万元。
4、为保障重整投资人的引入公平、公开、公正,并接受各方的监督,管理人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重整投资人,并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披露的《关于重整投资人招标公告》(公告编号:2015-022)及附件《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标公告》。
5、2015年3月13日,在无锡中院的监督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由上海惇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竑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航安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担任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披露的《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0)。
6、2015年3月16日,根据招标公告的规定,管理人、霞客环保与上海惇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竑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航安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参与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之投资协议书》,并收到了重整投资人出具的《承诺函》。
7、本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二、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7 和第13.2.8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停牌。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公司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还可能存在其他原因而终止上市的风险。
5、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披露了《2014年度业绩快报》,2014年度经营业绩为:业绩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7,446.16万元。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5-035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霞客环保”)于2015年3月18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3)。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24日,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初字第0082号
关于建发(上海)有限公司诉霞客环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
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收到江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7)。
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初字第00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霞客环保被冻结或查封、扣押的1979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443号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诉霞客环保、其他公司和自然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5)。
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443号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81)。
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商终字第00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霞客环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92元减半收取1996元,由上诉人霞客环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3080号
关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霞客”)、霞客环保、湖北黄冈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霞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5)。
滁州霞客于2014年11月11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3080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4)。
滁州霞客于2015年3月11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3)。
滁州霞客于2015年3月19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30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滁州霞客、霞客环保、黄冈霞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181,485.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继续查封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给滁州霞客的租赁物件,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2号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诉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安兴”)和霞客环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0)。
滁州安兴于2014年11月28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2号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12)。
滁州安兴于2015年3月19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002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滁州安兴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滁州安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京铁中民初字第51号
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诉滁州安兴和其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
滁州安兴于2014年11月3日收到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京铁中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89)。
滁州安兴于2015年3月23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商)终字第49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滁州安兴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11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滁州安兴、其他公司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537元减半收取,由滁州安兴负担4268.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截至2015年3月24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的诉前保全金额累计为18,850.00万元,诉讼保全金额累计为49,666.10万元和700万美元,诉讼金额(本金)累计为85,087.74万元和6,049.43万美元。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2015年3月24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进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四、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采取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霞客环保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有关霞客环保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霞客环保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目前,管理人已经向相关审理法院寄出了有关中止诉讼、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函件,后续将继续与相关法院沟通中止诉讼、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等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有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目前,管理人已经向相关审理法院寄出了有关中止诉讼、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函件,后续将继续与相关法院沟通中止诉讼、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等工作。
3、目前公司的诉讼案件尚未全部有结果,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尚无法进行估计,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初字第0082-1号民事裁定书
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商终字第00188号民事裁定书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3080号民事裁定书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00220号民事裁定书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商)终字第493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