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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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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关于

 -1,867.19万元; 2013年营业收入75,846.42万元,净利润9.61万元;2014年营业收入81,762.15万元,净利润236.09万元;截至2014年底铝箔公司资产总额100,314.66万元,净资产22,956.61万元(未经审计)。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同属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本公司副总经理王西科先生兼任神火铝箔公司法定代表人。

 4、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产品质量合格率逐步提高,经营情况逐步好转,且有其大股东神火集团的扶持,未出现过债务逾期情形。

 五、上海神火

 1、基本情况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乳山路227号3楼A-1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

 主要办公地点:浦东新区花木路718弄3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韩从杰

 注册资本:人民币2,100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15674576153

 主营业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

 2、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等财务数据。

 上海神火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12年营业收入72,638.74万元,净利润831.79万元;2013年营业收入41,415.01万元,净利润216.04万元;2014年营业收入135,314.56万元,净利润73.01万元;截至2014年底,上海神火资产总额2,366.75万元,净资产2,348.33万元(未经审计)。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同属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4、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神火建安、新利达、神火集团商丘分公司、神火铝箔、上海神火均视对方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以公正、公平、合理的市场原则分配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货币资金进行结算。

 四、交易必要性、持续性、原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能够使公司获得质量稳定的原材料和得到相关的服务,降低采购、销售成本,同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发挥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管理优势,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不会因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将积极与控股股东协商,本着合法、公平的原则,在条件成熟时,采取收购资产、调整股权结构等方式减少关联企业数量,从而逐步减少关联交易。

 五、关联交易的实施及事后报告程序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或当年累计金额不超过各项预计总额,可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如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或当年累计金额超过各项预计总额,需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进行披露。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交易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

 七、独立董事书面意见

 201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是在自愿和诚信的原则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符合投资者利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该等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通过自身努力,尽量减少并最终摆脱关联交易。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第六届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书面意见

 3.关联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 000933 股票简称 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8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关于

 接受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拆借资金

 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保证公司日常经营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根据公司经营与发展需要,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接受控股股东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集团”)提供的委托贷款、拆借资金,总额不超过30亿元,期限不超过五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此项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神火集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神火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450,097,5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68%,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此项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公司于2015年3月21日召开了董事会第六届四次会议,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此项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崔建友先生、李崇先生、李炜先生、齐明胜先生、石洪新先生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尚福山先生、严义明先生、谷秀娟女士、曹胜根先生均表示同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该议案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神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商丘新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

 二、涉及的关联方介绍

 1、涉及的关联方基本情况

 此项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神火集团。

 住所暨主要办公地点: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中段路南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商丘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崇

 成立日期:1994 年 9 月 30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2,575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411481175030025

 2、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等财务数据

 1990年,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永城矿务局成立。

 1994年9月,经原河南省计委批准,以永城矿务局为核心组建成立了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2,575万元。

 1995年2月,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被原商丘地区国资局授权为国有资产经营单位。

 神火集团是以煤炭、发电和铝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大型企业集团。2007年首次入选全国企业500强, 2011年位居全国企业500强第346位, 2012年位居全国企业500强第298位,2013年位居全国500强第355位。

 2013年度,神火集团实现营业收入27,308,720,356.58元,净利润-271,407,852.90元。

 2014年1-9月,神火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8,920,117,471.14元,净利润-656,356,694.04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神火集团总资产57,290,395,946.99元,净资产10,404,903,364.60元(上述2013年数据已经审计,2014年1-9月份数据未经审计)。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神火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450,097,5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68%,为公司控股股东,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情况

 1、委托贷款种类:中短期贷款

 2、金 额:人民币30亿元

 3、用 途:资金周转

 4、利率及计息方式:本次委托贷款和拆借资金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

 5、期 限:不超过5年

 6、还款方式: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截至本公告日,交易合同尚未签署。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神火集团均视对方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以公正、公平、合理的市场原则分配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货币资金进行结算。本次委托贷款和拆借资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定价依据。

 五、交易必要性、持续性、原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不会因该等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

 七、独立董事意见

 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已将相关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我们。经审阅上述文件,我们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事宜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接受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拆借资金,是为了解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贷款总额不超过30亿元,期限不超过五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委托贷款和拆借资金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我们认为此项交易定价方式合理,价格公允,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

 在董事会对此项关联交易审议表决中,关联董事均依法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在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时,关联股东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商丘新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我们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独立董事书面意见

 (2)公司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 000933 股票简称 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9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关于

 向上海神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铝产品

 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目前电解铝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市场持续低迷,为拓宽销售渠道,2015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向上海神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火”)销售铝产品不超过9万吨,销售价格以交货当期的上海长江A00价格为基础计算,交易总金额预计不超过14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神火的股权结构为: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2.38%,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国贸”)持有47.62%。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上海神火同属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公司于2015年3月21日召开了董事会第六届四次会议,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此项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崔建友先生、李崇先生、李炜先生、齐明胜先生、石洪新先生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尚福山先生、严义明先生、谷秀娟女士、曹胜根先生均表示同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该议案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商丘新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

 二、上海神火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乳山路227号3楼A-1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

 主要办公地点:浦东新区花木路718弄3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韩从杰

 注册资本:人民币2,100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15674576153

 主营业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

 2、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等财务数据。

 上海神火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12年营业收入72,638.74万元,净利润831.79万元;2013年营业收入41,415.01万元,净利润216.04万元;2014年营业收入135,314.56万元,净利润73.01万元;截至2014年底,上海神火资产总额2,366.75万元,净资产2,348.33万元(未经审计)。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同属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4、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情况

 2015年3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神火国贸与上海神火签署《铝锭购销合同》,合同约定,2015年度神火国贸向上海神火销售铝锭数量不超过9万吨,销售价格以交货当期的上海长江A00价格为基础计算,交易总金额预计不超过14亿元,双方以银行现汇方式结算,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上海神火均视对方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以公正、公平、合理的市场原则分配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货币资金进行结算。

 五、交易必要性、持续性、原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等关联交易能够使公司扩大销售渠道,实现产销平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不会因该等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

 七、独立董事意见

 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已将相关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我们。经审阅上述文件,我们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事宜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向上海神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铝产品是为了拓宽销售渠道,实现产销平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015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向上海神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火”)销售铝产品不超过9万吨,销售价格以交货当期的上海长江A00价格为基础计算,交易总金额预计不超过14亿元。我们认为此项交易定价方式合理,价格公允,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

 在董事会对此项关联交易审议表决中,关联董事均依法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在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时,关联股东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商丘新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我们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独立董事书面意见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铝锭购销合同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000933 股票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0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申请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中期票据,本次发行方案已经2015年3月21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第六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方案

 1、发行规模: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

 2、票据期限:3+2年;

 3、发行方式:由发行人聘请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发行;

 4、发行利率:根据公司信用评级状况,参考市场同期中期票据发行情况等,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发行时间:在注册额度有效期内,根据市场情况、利率变化及公司自身需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分期择机发行;

 6、募集资金用途: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置换银行借款及其他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项目。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具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具体决定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与中期票据申报和发行有关的事项;

 2、聘请中介机构、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及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

 3、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有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发行及交易流通等有关事项手续;

 4、在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要事项。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本次中期票据的审批程序

 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实施。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中期票据的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000933 股票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1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拟发行私募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优化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申请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私募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2015年3月21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第六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私募债的发行方案

 1、发行规模: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2、债券期限:3年;

 3、发行方式:由发行人聘请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发行;

 4、发行利率:根据公司信用评级状况,参考市场同期私募债发行情况等,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发行时间:在注册额度有效期内,根据市场情况、利率变化及公司自身需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分期择机发行;

 6、募集资金用途: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置换银行借款及其他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项目。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发行私募债具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具体决定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与私募债申报和发行有关的事项;

 2、聘请中介机构、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及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

 3、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有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发行及交易流通等有关事项手续;

 4、在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要事项。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本次私募债的审批程序

 本次私募债的发行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实施。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私募债的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 000933 股票简称 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2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21日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谷秀娟女士提交的辞职申请。因个人原因,谷秀娟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并相应辞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辞职之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由于谷秀娟女士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缺少会计专业人士,为此,谷秀娟女士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务至公司股东大会补选出新任独立董事后止。公司董事会对谷秀娟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工作所做出的指导和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 000933 股票简称 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5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提名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翟新生先生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被提名人符合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十七、包括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1、翟新生先生履历表及候选人声明:

 1.1翟新生先生履历表

 1.2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翟新生,作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八、本人不是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按照国资委要求,需经国资委人事局同意后任职独立董事。

 二十七、包括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15_次,未出席会议__0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翟新生(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翟新生(签署)

 日期: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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