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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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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告

 股票简称:新乡化纤 股票代码:000949 公告编号:2015—002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基本情况:

 1.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3月13日以书面和邮件形式发出。

 2.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本次董事会于2015年3月23日上午9:30分在公司二楼东会议室召开,会议以通讯和现场表决方式同时进行。

 3.公司现有董事9人,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 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9人。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邵长金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

 5.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审议议题: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44.6亿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最终额度及期限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为准。具体融资金额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予以确定。

 以下授信期限自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

 ■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及资产抵押的议案

 (1)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办理贷款及资产抵押的议案

 公司为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14450万元(大写壹亿肆仟肆佰伍拾万元)人民币流资贷款,拟用位于新乡市凤泉区的两宗土地(证号新国用<2004>第05009号、第050010号土地账面原值 33,224,456.55 元、账面净值 29,296,825.11 元,评估值6,821.51 万元)及土地上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2005101427-432号2005500224-228号、201430068号、2004500205-208号2005500218号、2004500209号,房产账面原值 145,031,213.48 元、账面净值 90,468,710.59元,评估值 13,299.99万元)抵押给上述银行,抵押期限三年。

 (2)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办理委托贷款及资产抵押的议案

 公司为取得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通过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向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22000万元(大写贰亿贰仟万元),拟用位于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一宗土地及土地上的房产(土地证号新国用<2008>第06003号,土地原值:135,370,247.93元,净值26,466,373.94元。评估值11,873.76万元。房产证号新房股字第0098-0102号,房产原值135,370,247.93元,净值26,466,373.94元。评估值11,873.76万元);位于凤泉区部分厂房(房产证号新房股字第0098-0102号,厂房原值28,464,871.93元,净值:18,205,687.43元,评估值1,654.75万元)抵押给上述银行,抵押期限三年。

 (3)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办理贷款及资产抵押的议案

 公司为取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2000万元(贰仟万元)人民币中长期流资贷款,公司拟用位于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一宗土地(土地证号新国用<2008>第06001号,土地原值1,886,212.8元,净值1,558,234元,评估值4,136.55万元)及土地上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20080607号,房产原值4,801,371.35元,净值3,108,085.96元,评估值253.73万元)抵押给上述银行,抵押期限三年。

 以上三笔抵押贷款贷款业务,截止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包括本次三项贷款事项,本公司抵押资金净值合计为:968,096,622.54元。为2013年经审计的总资产4,288,288,198.60元的22.58%。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 “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

 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 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甲方公司厂区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997新北全字0012号,该证书中包含的房产建筑面积共计31857.53平方米,乙方租用其中一部分(即甲方合纤后纺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为8901.00平方米。生产用房面积为6876.33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2024.67平方米。

 协议房屋的用途为生产用房。乙方须按甲方目前协议房屋的用途使用协议房屋,未经甲方许可(在合理情况下,甲方不得拒绝该许可),乙方不得改变协议房屋之用途。

 (2)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租用协议房屋年租赁金额409,026.18元。其中:生产用房的租金为每年每平方米48元,计330,064 .05元人民币,办公用房租金为每年每平方米39元,计78,962.13元人民币。

 (3)上述房屋、构筑物租赁金额总计409,026.18元,租金须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上一季度的租金。

 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342,563,780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3.35%,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绝对控股子公司。此交易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邵长金先生、宋德顺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新乡白鹭化纤集团设计研究所”签订的专业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设计人新乡白鹭化纤集团设计研究所承担土建、公用工程及附属设施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新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专业工程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名称:2*2万吨超柔软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工程

 (2)生产规模:2万t/a

 (3)设计内容:厂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工程配套的公用设施等设计。

 (4)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350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万元)

 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邵长金先生、宋德顺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 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公司对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部分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4日

 股票简称:新乡化纤 股票代码:000949 公告编号:2015—003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六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六次监事会于2015年3月23日上午10:30点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春雷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 “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

 (内容详见2015年3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第八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新乡白鹭化纤集团设计研究所”签订的专业工程设计合同

 (内容详见2015年3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第八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5—004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 “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和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新乡白鹭化纤集团设计研究所”签订的专业工程设计合同,并定于2015年3月25日披露公告。

 鉴于本公司原认为上述事项交易金额较小,未达到披露标准,所以未进行单独披露关联交易公告。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单独披露关联交易公告。

 详见关联交易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4日

 股票代码:000949 股票简称:新乡化纤 编号:2015—005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

 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给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屋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997新北全字0012号,该证书中包含的房产建筑面积共计31857.53平方米,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其中一部分,建筑面积为8901.00平方米。生产用房面积为6876.33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2024.67平方米。

 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342,563,780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3.35%,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交易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邵长金;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零壹佰叁拾陆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41070017296519—1;

 经营范围:粘胶纤维、合成纤维制造、棉纱、制线、印染、服装、硫酸钠、玻玻璃纸制造、出口本公司产品、再生品及相关技术、进口该公司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房屋、设备和土地租赁,化纤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建筑和建筑物的修缮。

 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邵长金;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营业执照证号:410704000015962;

 经营范围:服装里料生产销售,纺织原料、纺织品销售,对外贸易经营。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997新北全字0012号,该证书中包含的房产建筑面积共计31857.53平方米,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其中一部分,建筑面积为8901.00平方米。生产用房面积为6876.33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2024.67平方米。

 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须向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用协议房屋年租赁金额409,026.18元。其中:生产用房的租金为每年每平方米48元,计330,064 .05元人民币,办公用房租金为每年每平方米39元,计78,962.13元人民币。

 四、进行关交易的原因

 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给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目前处于闲置状态。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定价依据

 参照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目录

 1.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白鹭集团与星鹭科技签订的《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4日

 股票代码:000949 股票简称:新乡化纤 编号:2015—006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与新乡白鹭化纤集团设计研究所专业工程设计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发包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设计人新乡白鹭化纤集团设计研究所承担土建、公用工程及附属设施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新区,经双方协商,签订专业工程设计合同。

 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342,563,780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3.35%,新乡白鹭化纤集团设计研究所为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新乡白鹭化纤集团设计研究所是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田维娜;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整;企业法人登记证号:410704000000013(1-1);经营范围:科研设计,化纤设备安装调试及开车,化纤工程咨询,工程建设监理。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2*2万吨超柔软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工程

 (2)生产规模:2万t/a

 (3)设计内容:厂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工程配套的公用设施等设计。

 (4)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350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万元)

 四、进行关交易的原因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进行2*2万吨超柔软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工程建设,特委托新乡白鹭化纤集团设计研究所承担土建、公用工程及附属设施工程设计。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新乡白鹭化纤集团设计研究所的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定价依据

 参照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目录

 1.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本公司与新乡白鹭化纤集团设计研究所《专业工程设计合同》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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