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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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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36 证券简称:人人乐 公告编号:2015-008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3月20日,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15年3月16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全体董事以传真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福民支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5年3月24日披露的《人人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9)。

 特此公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36 证券简称:人人乐 公告编号:2015-009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11号”文核准,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7,418.45万元。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深南验字(2010)第018号《验资报告》。

 2014年4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进行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4年4月18日披露的《人人乐: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批准,公司(甲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福民支行(乙方)、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3640988,截止 2015年3月2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购买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监管要求的银行理财产品专用结算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银行理财产品需流动性好,并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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