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7 证券简称:赛象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4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3月23日,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浩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疆甬金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甬金通达”)减持股份通知,张建浩先生于2015年3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7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本次减持后,张建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21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新疆甬金通达于2015年3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22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本次减持后,新疆甬金通达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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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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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说明
1. 除本次减持外,新疆甬金通达于2015年2月26日,2015年3月4日,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13日,2015年3月17日分别减持所持股份991万股,991万股,2973万股,2973万股,2973万股。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及价格按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比例进行了调整。本次减持后,新疆甬金通达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2. 2014年12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新疆甬金通达计划自2014年12月2日起未来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预计所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5,700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8.76%。2015年3月6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权益分派前新疆甬金通达持有公司股份为3718万股,占公司权益分派前总股本比例为18.76%,权益分派后新疆甬金通达持有公司股份为11154万股,占公司权益分派后总股本比例仍为18.76%。权益分派前后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未发生变化。本次减持后新疆甬金通达减持计划完成。
3.新疆甬金通达本次减持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4. 新疆甬金通达和张建浩先生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于2015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在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前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5.张建浩先生是本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此次张建浩先生减持公司股份未超过25%,没有违法上述规定。
6.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三、备查文件
1.新疆甬金通达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函》;
2.张建浩先生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函》;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4日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赛象科技
股票代码:002337
信息披露义务人1:新疆甬金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新疆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迎宾路总部服务中心5楼502室
联系电话:022-23788185
邮编编码:300384
信息披露义务人2:张建浩
通讯地址:天津市华苑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外)海泰发展四道9号
联系电话: 022-23788169
邮编编码:300384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5年3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
2、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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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1、公司信息
公司名称:新疆甬金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桂荣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653000050001610
税务登记证号:653025396578289
经济性质:自然人控股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迎宾路总部服务中心5楼502室
通讯地址:新疆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迎宾路总部服务中心5楼502室
营业期限:2014年07月24日至2064年07月23日
经营范围: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依据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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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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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1、姓名:张建浩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120***************
5、通讯地址:天津市华苑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外)海泰发展四道9号
6、通讯方式:022-23788169
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8、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9、张建浩先生是本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此次张建浩先生减持公司股份未超过25%,没有违法上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疆甬金通达及张建浩先生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
张建浩先生持有新疆甬金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6.66%的股权,符合《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认定互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本次减持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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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新疆甬金通达此次减持赛象科技股份目的:新疆甬金通达公司财务安排。
张建浩先生此次减持赛象科技股份目的:个人财务资金需要。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新疆甬金通达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公司股票的意向。新疆甬金通达不会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减持公司股份。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张建浩先生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张建浩先生不排除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赛象科技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甬金通达于2015年3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22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张建浩先生于2015年3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7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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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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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权利限制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1和信息披露义务人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和信息披露义务人2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于2015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在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前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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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浩先生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及价格按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比例进行了调整。
2015年3月6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权益分派前新疆甬金通达持有公司股份为3718万股,占公司权益分派前总股本比例为18.76%,权益分派后新疆甬金通达持有公司股份为11154万股,占公司权益分派后总股本比例仍为18.76%。权益分派前后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未发生变化。本次减持后新疆甬金通达减持计划完成。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新疆甬金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2:张建浩
签署日期:2015年3月23日
附表:
新疆甬金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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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甬金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桂荣
签署日期:2015年3月23日
张建浩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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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建浩
签署日期: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