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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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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众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6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1、股东权益股份情况

 (1)因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被动稀释4.93%

 2006年10月公司上市后许金和先生持有公司24,92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8%。2010年6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6170万股,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了约4.93个百分点,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由23.08%变为18.15%。

 上市后至2015年3月17日,许金和先生未曾减持公司股票,其间公司实施了多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许金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由24,923,100股相应增加为115,316,2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2015年3月18日证券交易系统减少0.39%(该交易为在许金和已缴纳1亿元执行保证金且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二中执字第00730号] (涉及诉讼债务本金为7005.68万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卖出许金和持有众和股份2,499,995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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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因许金和先生与莆田人李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纠纷,2013年6月许金和持有的本公司股份8802.55万股、许建成持有的本公司股份7028.46万股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该债务纠纷诉讼本金为7005.68万元。2014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4)二中执字第00730号]:冻结、划拨许金和、许建成银行存款人民币7005.68万元及其利息等。2015年3月12日许金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汇款1亿元作为执行保证金。在许金和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执行卖出其持有的众和股份2,499,995股。许金和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前尚在沟通处理中。

 2、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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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2006年10月公司上市后许金和先生持有公司24,92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8%,2010年6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6170万股,其持股比例由23.08%变为18.15%,被动稀释了约4.93个百分点;在许金和已缴纳1亿元执行保证金且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2015年3月 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二中执字第00730号] (涉及诉讼债务本金为7005.68万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卖出许金和持有众和股份2,499,9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二者合计导致许金和先生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下降了5.32%。

 (2)上市后至2015年3月17日,许金和先生未曾减持公司股票,其间公司实施了多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许金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由24,923,100股相应增加为115,316,2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5%。

 本次权益变动后,许金和先生仍持有公司112,816,24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76%,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许金和先生与公司第二大股东许建成先生(持有公司92,253,0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52%)为父子关系,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公告日,许金和、许建成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借贷或担保纠纷均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目前许建成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涉及的债务或担保诉讼尚在协调处理中。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许金和先生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未做出最低减持价格承诺,减持价格未违反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亦未违反其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的承诺。

 3、目前,公司股东许金和、许建成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借贷或担保纠纷均处于司法冻结状态,两人持有公司股份存在被法院划转、拍卖的风险。大股东表示就所涉及债务已在逐步清偿中,以防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之《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3、《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二中执字第00730号]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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