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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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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20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召开的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公告号2014-090),及2014年12月23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员工持股计划》要求,现将公司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止2015年3月20日,公司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包括大宗交易)的方式购买股票,购买均价14.67元/股,购买数量35,182,7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9%。

 公司将持续关注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21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3月23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科技创新大厦213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已于2015年3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劵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2日15:00至2015年3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2名,共持有公司股份608,892,866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1%;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7人,持有公司股份597,061,20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15人,持有公司股份11,831,659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0人,持有公司股份38,363,73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只有1个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08,892,86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38,363,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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