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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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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8 股票简称:深圳惠程 编号:2015-039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同意撤销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存放于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支行的募资资金余额全部更换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吉林分行”)新开账户进行专项存储,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已于2015年1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为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5年3月23日,公司就变更后新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高琦”)、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中国银行吉林分行签订了《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条款

 1、吉林高琦在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吉林高琦在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7230356555,该专户仅用于吉林高琦高性能耐热聚酰亚胺纤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吉林高琦、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吉林高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吉林高琦、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及公司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季度对吉林高琦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吉林高琦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金海、覃辉随时到中国银行吉林分行查询、复印吉林高琦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吉林分行查询吉林高琦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吉林分行查询吉林高琦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专项资金到位后,中国银行吉林分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吉林高琦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海证券及公司。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吉林高琦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吉林高琦应及时通知公司,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及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同时按四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吉林高琦、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中国银行吉林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及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海证券及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吉林高琦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四方监管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签署的《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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