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3月23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22日-2015年3月23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2日15:00—2015年3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西66号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陈义弘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及大会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4人、代表股份72,242,0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47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2人,代表股份72,222,0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435%。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涂显亚、陈建平律师见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72,242,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242,03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票72,242,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242,03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72,242,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242,03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涂显亚、陈建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