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全部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它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封面载明日期,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凡认购、受让并合法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将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并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方式予以公布,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及本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及本摘要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本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特别审慎地考虑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昊华能源/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 指 |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国家发改委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京煤集团 | 指 |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济南公司 | 指 | 济南京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香港公司 | 指 | 昊华能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 诚和国贸 | 指 | 北京昊华诚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北京京煤南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国泰商贸 | 指 | 鄂尔多斯市国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昊华精煤 | 指 |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
| 东铜铁路 | 指 | 鄂尔多斯市东铜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原:鄂尔多斯市东铜铁路有限公司) |
| 西部能源 | 指 | 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新包神公司 | 指 | 内蒙古新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 太伟矿业 | 指 | 呼伦贝尔太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京东方能源 | 指 | 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 沿河铁路 | 指 | 鄂尔多斯沿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 非洲煤业 | 指 | 非洲煤业公司 |
| A股 | 指 | 公司于中国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每股面值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 本次债券 | 指 | 根据发行人于2014年4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于2014年5月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开发行的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
| 本期债券 | 指 | 本次债券项下的首期债券,即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
| 本次发行 | 指 | 本期债券的公开发行 |
| 本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 指 |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 募集说明书摘要 | 指 |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
| 发行公告 | 指 | 发行人在发行前刊登的《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
| 债券持有人 | 指 | 根据债券登记托管机构的记录显示在其名下登记拥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指 | 《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 债券登记机构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指 | 《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 会计师/审计机构 | 指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
| 信用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大公 | 指 |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
| 中国/我国/国内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试点办法》 | 指 |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
|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
| 工作日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
| 元 | 指 | 如无特别说明,人民币元 |
| 最近三年及一期/近三年及一期/报告期 | 指 |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6月 |
| 最近三年/近三年 | 指 | 2011年、2012年、2013年 |
| 原煤 | 指 | 经过简单选矸而未经洗选的煤炭产品 |
| 无烟煤 | 指 | 煤化程度较高的煤,挥发分低、密度大、燃点高、无粘结性,燃烧时多不冒烟 |
| 不粘煤 | 指 | 变质程度较低、挥发分范围较宽、无粘结性的烟煤 |
| 动力煤 | 指 | 主要用于发电厂和工业用户的燃烧过程以产生动力蒸汽和热量的煤。与冶金用煤相比,它的发热量通常较低,而挥发分的含量较高 |
| 顶板、煤尘 | 指 | 顶板事故、煤尘爆炸事故,都属于煤矿生产中的安全事故 |
| 灰分 | 指 | 煤样在规定条件下完全燃烧后所得的残留物 |
| 挥发分 | 指 | 煤样在规定条件下隔绝空气加热,并进行水分校正后的质量损失 |
| 工业储量 | 指 | 勘探(精查)地质报告提供的“能利用储量”中的A、B、C 三级储量 |
| 可采储量 | 指 | 矿井设计储量减去工业场地保护煤柱,矿井井下主要巷道及上、下山保护煤柱量后乘以采区回采率的储量 |
| 设计生产能力 | 指 | 在矿井设计阶段,根据资源条件、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经济效益及国家对煤炭的需求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或系统优化后确定的矿井生产能力 |
| 核定生产能力 | 指 | 按《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核实的生产矿井的生产能力 |
| 回采率 | 指 | 生产设计或实际采出的储量占工业储量的比例 |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昊华能源/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BEIJING HAOHUA ENERGY RESOURCE CO., LTD. |
| 住 所: | 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
| 境内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境内股票简称: | 昊华能源 |
| 境内股票代码: | 601101 |
| 法定代表人: | 耿养谋 |
| 成立时间: | 2002年12月31日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199,998,272.00元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
| 邮政编码: | 102300 |
| 电 话: | 010-69839412、010-60821331 |
| 传 真: | 010-69839412 |
| 公司网址: | http://www.bjhhny.com/ |
| 电子信箱: | hhny@bjhhny.com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开采、洗选原煤;制造、加工、销售煤制品;一般经营项目:电力开发,能源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引进、技术培训。 |
(二)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本公司拟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公司债券,可以采取一次或分期方式发行,该事项于2014年4月8日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5月8日经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本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69号”文核准,将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30亿元公司债券。
根据上述核准情况,本公司将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不超过30亿元的公司债券,其中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完毕,剩余数量将按照《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本公司的发展状况和资金需求,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三)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
债券名称: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主体: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本次债券的发行总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采取分期方式发行,本期债券为首期发行,发行规模为15亿元。
债券期限及品种: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网下询价结果协商确定。
债券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债券认购单位:投资者认购的债券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
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
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期公司债券不安排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起息日:2015年3月26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3月26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付息日: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3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3月26日为其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3月2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3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还本付息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网上网下发行安排:本期债券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占本期债券发行规模的比例分别为0.67%和99.33%。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将根据网上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如网上发行数量获得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网上发行数量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
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概算不超过本期债券发行总额1.0%,主要包括保荐及承销费用、受托管理费用、审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推介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
募集资金用途: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期债券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拟上市地:上交所及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四)本期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安排
1、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15年3月24日。
预计发行期限: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30日,共3个工作日。
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申购期:2015年3月26日。
网下认购期: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30日。
2、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次发行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耿养谋
联系人:赵兵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联系电话:010-69839412、010-60821331
传真:010-69839412
邮政编码:102300
(二)承销团:
1、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项目主办人:张烃烃、刘昊
项目经办人:周程、李航、孙垣原、冯博、肖瑾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邮政编码:100032
2、承销团成员:
(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梁婷、王楚、刘畅、杨熙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137
邮政编码:100004
(2)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75T30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联系人:耿琳、杨婕、何惟、吴怡青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层
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6
邮政编码:200120
(三)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顾仁荣
联系人:洪祖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滨河路中海地产广场西塔11层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0
邮政编码:100000
(四)资信评级机构: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9层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