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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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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股指期货对股票的多头替代和保本资产仓位的增加,实现可转移阿尔法,并通过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风险资产的选股阿尔法。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国债期货、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每日所持股指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每日所持国债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的保本周期开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单位为百分数)计算的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二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又或者市场出现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7、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二)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基金”(以下简称“该债券型基金”或“该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变更后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管理如下:

 1、投资目标

 该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国债期货、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该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可转债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该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该基金不设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承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运作周期期满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的保证。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选择

 该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收益率曲线分析

 该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该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信用风险结构变化,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债选择

 该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该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① 流动性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本基金流动性需求,该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②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该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5)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该基金将密切跟踪债券市场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实时把握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采取适度的回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该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该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该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该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该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该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该基金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2)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3)该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4)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该债券型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3个月内使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该债券型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单位为百分数)的税后收益率。

 该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该债券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该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7、基金的融资融券

 该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三)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政策、行业、公司、市场等方面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定期或根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批确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2014年12月31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报告期间本基金没有参与股指期货投资,也没有持有相关头寸。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其他资产构成

 ■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五)基金的业绩(数据截止2014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证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

 第八节 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九节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更新编写,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重要提示”日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2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定于2015年3月23日前公告。

 2、“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公司注册资本由1.5亿元人民币更新为2亿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也做了相应更新。

 3、“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进行了更新。

 4、“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增加了相关代销机构,对原有销售机构进行更新,相关事宜均已公告。

 5、“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财务数据截止至为2014年12月31日。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基金的业绩”中对基金成立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基金业绩表现进行了披露。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6、“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列示了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指定报纸上披露的临时报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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