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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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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18 证券简称:设计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8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19日在公司AB607会议室(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明图章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11日以书面和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采用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及重组事宜的议案》

 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018 证券简称:设计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9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3月19日在公司B604会议室(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11日以书面和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邱桂松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使用现场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及重组事宜的议案》

 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018 证券简称:设计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0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资产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参加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及重组事宜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05及《关于收购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7%股权的公告》:2015-007)。公司于2015年3月1日作为意向受让方参加宁夏公路院股权转让及重组。我公司提交的《收购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竞价书》中明确本次收购价格为每股22.58元,对应宁夏公路院100%股权(共1,363.61万股)的总价为307,903,138元整。公司于2015年3月1日收到宁夏公路院受让方确认通知,确定我公司为受让方。

 根据《关于收购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7%股权的公告》,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宁夏公路院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致同审字(2015)第320FB0006号《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

 本次收购交易标的最近1年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

 公司后续将进行收购合同或协议商谈与签署的前期工作,相关合同或协议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宁夏公路院股权转让及重组事宜后进行。

 上网公告附件:

 (一)《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018 证券简称:设计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1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4月3日

 ●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2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4月3日10点0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紫云大道9号公司E栋3楼会议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4月3日

 至2015年4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公司董事会明确的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有效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公司股东可以到登记地点现场办理登记手续;亦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但在出席会议时应出示上述登记文件的原件。

 2、登记地点: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时间:2015 年4 月1日——2015 年4月2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

 4、联系电话:025-84202066 传真:025-84462233 邮编:210005

 5、联系人:辛赟

 六、其他事项

 1、参加会议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2015年4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栏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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