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3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164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公司就《监管工作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现披露如下:
《监管工作函》中提到,公司2011年报和2012年报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3日被江西证监局实施行政处罚并下达决定书。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2011、2012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两项虚假记载:一是将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二是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12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12年度利润总额5265 万元,使公司2012年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29日进行了换届,公司董事会成员全部发生了变更。由于上述两件事情所涉及年度跨度很大,若要对其来龙去脉做一个全面的调查,存在很多困难,因此短时间内还无法对事情的影响作出一个完整的判断。公司现任管理层目前所能做的,就是积极配合相关立案调查,尊重最终立案调查的结论,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如实的反映问题,纠正问题。
由于目前处罚是由江西证监局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所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3月起江西证监局对公司进行的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中国证监会也未对公司下达最终的处罚决定。因此公司目前还无法对上述两件事项的影响作出判断。若公司收到相关处罚决定书后,将依据最终结论采取相应措施以符合各种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