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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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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方承诺
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15-20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方承诺

 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月9日,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宜华地产”、“上市公司”、“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林正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0号)文件,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重组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方深圳市前海新富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实业”)作出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关于减少与规范与宜华健康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宜华健康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富阳实业作为本次配套融资完成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就其与宜华健康的关联交易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与宜华地产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宜华地产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宜华地产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宜华地产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宜华地产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股东大会合法行使股东权利。本公司保证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包括宜华地产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宜华地产发生关联交易。

 2.如果宜华地产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的关联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该等关联交易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会要求或接受宜华地产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且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审批程序,与宜华地产依法签订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宜华地产及宜华地产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宜华地产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将不会向宜华地产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宜华地产造成损失,自宜华地产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以现金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宜华地产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本公司通过隐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比市场价格更高的价格与宜华地产达成交易,或是本公司通过隐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宜华地产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不公允,未履行审批程序导致宜华地产被监管部门罚款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宜华地产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二、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富阳实业承诺:“本公司作为宜华地产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之一,现郑重承诺: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宜华地产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要求对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进行调整的,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调整。”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15-21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林正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0)核准,向深圳市前海新富阳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585,36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亿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人民币1,800,000.00元,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38,200,000.00元,已于2015年3月9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5GZA1001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近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 “中国银行汕头分行”或“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7564968227,截止2015年3月9日,专户余额为23,82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收购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对价及补充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人杨常建、俞汉平可以随时到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中国银行汕头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汕头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汕头分行按月(每月2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10%的,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广发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广发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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