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永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吕兰女士、吕洋先生、兰秀珍女士的通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永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吕兰女士、吕洋先生、兰秀珍女士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现将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股东持股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吕永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0,482,600股,通过吉林君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500,000股,共占公司总股本的36.66%。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3,745,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6%。
截止本公告日,吕兰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0,54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0%,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5,13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
截止本公告日,吕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54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0%,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0,54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0%。
截止本公告日,兰秀珍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0,27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5%,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0,27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5%。
二、股份拟减持计划
1、减持股东:吕永祥、吕兰、吕洋、兰秀珍;
2、减持目的:有利于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增加二级市场股票的流动性;
3、减持时间:自2015年4月01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
4、减持比例:预计在上述期间内减持无限售流通股的比例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
5、减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三、其他相关说明
1、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后,公司控股股东吕永祥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发生变化。
2、吕永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
3、首次公开发行时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吕永祥、吕兰承诺:(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吕洋、兰秀珍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所作承诺,本次计划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4、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永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03 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