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合计2409.21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一、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2015)保民二初字第9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书,及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新市区法院”)《传票》、民事诉状,保定中院和保定新市区法院分别受理了一宗保定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诉讼一: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保定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保定市北二环5699号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六层
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保定高新区朝阳北大街1069号
2、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公司原控股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已于2008年11月25日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由保定市国资委接管后转让给全资子公司保定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发投公司”),其中包括位于三丰中路的化二土地((2003)字第13060034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司已于2003年与宝硕集团就该土地使用权设定了租赁权并办理了他项权证,保发投公司认为公司与原宝硕集团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已自动解除,要求公司限期搬离该场地,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50万元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诉讼二: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保定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保定市北二环5699号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六层
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保定高新区朝阳北大街1069号
2、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08年12月7日,原宝硕集团子公司保定中产新型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产公司”)破产管理人将包括中产公司房屋在内的破产财产转让给保定市国资委,保定市国资委又将其无偿转让给保发投公司。保发投公司认为公司部分机器设备仍占用其厂区,要求公司挪移位于中产公司厂区的机器设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59.21万元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对于上述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