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4年11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2015年3月18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终结告知书(豫证监调查终字1501号,以下简称“调查终结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调查通知书》(豫调查字1424号)所载调查事项现已调查终结。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2012年,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造成公司2012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多计预付账款372.49万元、少计应收票据800万元、多计应付票据25000万元、少计短期借款25427.51万元。总体上2012年虚减总资产472.51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0.13%,导致公司2012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3年,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造成公司2013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多计预付账款955.16万元、少计应收票据3213万元、多计应付票据44600万元、少计短期借款46857.84万元。总体上2013年虚减总资产2257.84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0.68%,导致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3年,在“融易达”业务中,公司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造成公司2013年合并利润表虚增利润总额24.5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77%,导致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鉴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轻微,且河南证监局已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进行结案。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自本月起不再披露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