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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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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4年,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优化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经济发展呈现新常态。公司顺应国家发展形势,经营班子在全体股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下,带领全体员工积极应对,攻坚克难,积极进取,经营业绩再创新高,公司发展呈新态势,为股东提交了精彩答卷:

 一、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439,447.08万元,同比增加33.9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64,544.94万元,同比增加85.52%,每股收益0.9421元/股,同比增加85.53%。主要因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的锦泽公司根据房屋交付情况及会计政策规定确认的房地产销售利润同比大幅增长,以及报告期内公司参股的广州证券实现净利润同比上升,公司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相应增加。二、完成上网电量47.56亿千瓦时;销售蒸汽总量169.33万吨。三、环保治理精益求精。 报告期内,公司对下属恒运D厂#9机组成功实施了 “超洁净排放”环保改造,这是全国首台在役成功改造的燃煤机组。为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燃煤电厂的“超洁净排放”改造树立了新标杆,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环保品牌。四、公司发展呈现新局面。报告期内,公司积极致力于优化产业机构,主辅业协同持续发展,参控股企业经营发展水平稳步提升。新机组项目前期工作稳步推进,新能源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五、内部管理改革深入推进。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财政部于2014年修订及新颁布的准则

 本公司已执行财政部于2014年颁布的下列新的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本公司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

 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将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从长期股权投资中分类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进行了追溯调整。

 ②《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

 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将原在其他非流动负债中列示的政府补助分类至递延收益中列示,并进行了追溯调整。

 ③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将原资本公积中核算的联营企业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综合收益中归属于本公司所有的金额分类至其他综合收益核算,并进行了追溯调整。

 (2)其他会计政策变更(合并财务报表)

 ■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本公司对子公司广州恒运热电(C)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吸收合并。

 2、本期本公司设立子公司广州恒翔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和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人代表):郭晓光

 二O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5—002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3月10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15年3月18日上午9时在本公司恒运大厦6M层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到董事8人。董事郑建平先生因公未参加会议,委托董事张存生先生行使表决权,董事钟英华先生因公未参加会议,委托董事蒋自云先生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张利国先生因公未参加会议,委托独立董事江华先生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郭晓光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201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645,449,443.29元。母公司2014年实现净利润为246,282,913.36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88,334,792.79元,减去2013年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102,762,423.00元,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631,855,283.15元,减去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24,628,291.34元,母公司2014年期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607,226,991.81元。

 根据目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状况,建议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85,082,8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2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150,718,220.40元,剩余456,508,771.41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预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期限一年。

 经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公司合计支付审计服务费用总额为96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以下审计服务:(1)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3) 本公司(含纳入本公司内控实施范围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同意:

 根据股东单位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核,提名郭晓光、郑建平、陈福华、钟英华、杨舜贤、张存生、蒋自云等七人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时,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江华、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等四人作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须提交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等额选举产生。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

 1、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待偿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含7.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40%以内。

 2、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并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的金额和发行期限,以及签署所有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交易流通、信息披露及其他有关事务的所有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的议案》。同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84号)及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一切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结合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公司拟公开发行“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具体债券名称以相关监管机构最终确认为准),本期债券主要发行条款如下:

 1、债券规模:5亿元。

 2、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无担保。

 4、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2亿元偿还银行贷款,调整债务结构;剩余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于2015年4月10日下午14:30在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

 5、审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支付报酬的议案;

 7、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非表决事项);

 8、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

 9、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出席会议人员:

 (一)截止2015年 4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

 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1、郭晓光先生,1958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历任广州凯得环保环美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广州永龙建设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恒运B厂、恒运C厂、恒运D厂、锦泽公司董事长,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郭晓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2、郑建平先生,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5 年 7 月参加工作,近五年来历任广州控股电力业务总裁、广州控股技术总监、广州控股行政副总裁,2012 年 8月至今任广州发展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州电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本公司副董事长。

 郑建平先生是本公司股东广州电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3、陈福华先生,1964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5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任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团委书记,广州开发区恒丰发展公司经理,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策划发展部经理、法律室主任,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广州凯得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凯得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新广州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陈福华先生是本公司股东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4、杨舜贤先生,1966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暨南大学MBA导师。历任凯得控股有限公司监事、办公室主任,董事、副总经理,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广州市萝岗区人大财经委委员。现任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恒运D厂董事。

 杨舜贤先生是本公司股东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持有本公司股份2102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5、钟英华先生,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工程师。历任广州开发区永和发展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广州开发区永和发展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8年至今任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

 钟英华先生是本公司股东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6、张存生先生, 1968年出生,本科学历,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1991年7月参加工作,近五年来历任广州珠江电厂副厂长、广州发展南沙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珠江(东方)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州珠江电厂厂长、广州控股电力业务总裁、 广州珠江(东方)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州珠江电厂厂长、广州控股电力业务总裁, 2012年8月至今任广州发展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存生先生是本公司股东广州电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7、蒋自云先生,1958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引进部副经理,引进部经理,投资管理部经理。现任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党委委员。

 蒋自云先生是本公司股东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8、江华先生,1955年出生,管理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土地资源管理硕士点首席专家。兼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广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广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常务理事、广东省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广东农经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土地学会理事和广东省土地学会常务理事等。现为中国民主同盟广东省委委员、民盟广东省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和华南农大总支主委。

 江华先生是本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9、游达明先生,1963年8月出生,管理学教授、管理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国家新世纪优秀人才。现任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湖南省经济学学会副理事长、湖南省技术经济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中部崛起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2002年被选列为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新世纪百人工程人才”培养对象、湖南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主要从事企业战略管理、投资决策与管理等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现已在《科研管理》、《系统工程》、《科学管理研究》、《统计与决策》等国家级、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出版著作6部。

 游达明先生是本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10、张利国先生,1965 年2 月出生,硕士。现任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及专职律师。曾任北京医药总公司干部、中国汽车进出口公司干部、北京市开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专职律师、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专职律师、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专职律师、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主任及专职律师。已获得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专业资格,已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现任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利国先生是本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与本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11、谭劲松先生,1965年生,中共党员,管理学(会计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已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现兼任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是本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与本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5-005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3、会议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9日-2015年4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9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2)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为准。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6、会议出席对象:

 (1) 截止2015年4月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任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1、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

 5、审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支付报酬的议案;

 7、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非表决事项);

 8、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

 9、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二)披露情况

 该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1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及参加方法

 (一)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董秘室办理登记,也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

 (二)登记时间:2015年4月9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三) 登记地点: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6—6M层(51073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531。

 2、投票简称:恒运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4月10日期间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恒运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买卖方向为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需表决的议案序号,100代表总议案(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 1.00元代表议案一,2.00代表议案二,以此类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每一议案应以相应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7为选举董事,则7.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7.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

 (3)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具体如下表所示:

 ■

 (4)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其中:

 议案7《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表决。对非独立董事表决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7票选举票数,选举票数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对应的有效表决票总数,否则选票无效;对独立董事表决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4票选举票数,选举票数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对应的有效表决票总数,否则选票无效。

 议案8《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3票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对应的有效表决票总数,否则选票无效。

 具体如下表所示:

 ■

 (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7)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 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2015年4月9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下午15:00。

 2、 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联 系 人:廖铁强、王蓉

 联系电话:020-82068252

 传 真:020-82068252

 六、备查文件

 1、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单位(个人)出席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如下表决权(在赞成、反对、弃权其中一项打√或填入相应票数):

 ■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二○一五年 月 日

 证券简称:穗恒运A 证券代码:000531 公告编号:2014—007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3月10日发出通知,于2015年3月18日上午11时在本公司恒运大厦6M层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主席林毅建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形成了监事会对2014年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与会监事仔细核查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一致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

 四、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201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645,449,443.29元。母公司2014年实现净利润为246,282,913.36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88,334,792.79元,减去2013年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102,762,423.00元,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631,855,283.15元,减去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24,628,291.34元,母公司2014年期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607,226,991.81元。

 根据目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状况,建议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85,082,8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2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150,718,220.40元,剩余456,508,771.41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预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认真核实了《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计划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内部控制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

 六、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决定提名林毅建、陈旭东、蓝建璇等三人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后,加上公司职代会民主推选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1、林毅建先生,1966年出生,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1989 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广东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广州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担任过开发区国投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2002 年 3 月起在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科协广州科技园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和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毅建先生是本公司股东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推荐的监事候选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2、陈旭东先生,1972 年出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会计师。 1994 年 7 月参加工作,近五年历任佛山市三水恒益火力发电厂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广州控股电力业务财务总监,2012年8月 至今任广州发展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陈旭东先生是本公司股东广州电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监事候选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3、蓝建璇女士,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广州开发区建设开发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组织人事部部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现任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

 蓝建璇女士是本公司股东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监事候选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为公司作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确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4年年度会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费用为93.50万元,该费用及决策程序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内控机制制定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合理保证公司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等重大事项合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要求,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对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有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活动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等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严格执行。

 (二)报告期内公司没有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相关履历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同意郭晓光、郑建平、陈福华、钟英华、杨舜贤、张存生、蒋自云等七人作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等额选举。同意江华、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等四人作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等额选举。上述候选人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14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均具备董事的任职资格,其学历、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合董事的职责要求。

 二、上述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江 华、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

 二O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江华、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八、本人不是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____次,未出席会议____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江华、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江华、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

 日 期: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4年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勤勉地行使了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了公司2014年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提出了中肯建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14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本年度公司董事会的情况

 201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出席情况如下:

 ■

 每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前,能积极获取作出决议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为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做充分的准备。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专业化、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作出科学、客观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出席本年度股东大会的情况

 出席了2014年5月9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三、对公司有关事项是否提出异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和公司其他重要事项未提出异议。

 四、发表专项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4年我们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参与讨论了公司的重大事项,在认真了解情况、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后就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有效保证了董事会的科学决策,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1、在2014年4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聘请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在2014年7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就公司参与广州恒运热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厂区房产(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550012712号)挂牌竞买而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在2014年8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在2014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就公司控股下属企业广州恒运热力有限公司及广州恒运东区热力有限公司参与设立中新广州知识城北起步区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公司而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第一季度季报、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第三季度季报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担任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工作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中均有任职。报告期内,遵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我们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认真履行有关的职责。

 六、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14年,我们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对外投资等事项,在董事会上发表各自的意见。此外还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5年,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江 华、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 江华、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0_次, 未出席 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关于对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的专项审计说明

 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108号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该汇总表已由贵公司管理层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汇总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汇总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汇总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汇总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汇总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

 会计师考虑与汇总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

 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汇总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专项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专项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和本专项审计说明使用者、使用目的的限制

 我们提醒汇总表使用者关注,汇总表是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汇总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本专项审计说明仅供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建民

 中国注册会计师:黄韶英

 中国·上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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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郭晓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河 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陈宏志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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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郭晓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河 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陈宏志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瑞华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109号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建民

 中国注册会计师:黄韶英

 中国·上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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