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重大诉讼情况
近日,泗水海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水海情)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鲁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泗水海情置业有限公司上诉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做出二审裁定。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泗水海情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乾
地址:泗水县泗河办圣安路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连玉
地址: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
2、案件起因:
泗水海情因与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司认为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判决内容有失公允等情况(详情见本公司2014年7月2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24号),我司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我司合法权益。
3、诉讼请求:
(1)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裁定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内容如下:
1、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号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
2、发回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此之外,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我司根据目前情况分析,认为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我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