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分
3、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17日—2015年3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7日15:00 至 2015年3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环城路143号闽东大广场华隆大厦8层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张斌先生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代理人)23人、代表股份202,346,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4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98,4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0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3,876,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政、张茜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陈凌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98,689,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23%;反对3,657,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149,0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588%;反对3,657,9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议案通过审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政、张茜颖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闽创见字第05021-26号)。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