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欣食品”)于2015年3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鱼糜及其制品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公司将存放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募集资金全部更换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东街支行”)进行专项存储,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7日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鱼糜及其制品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已将原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注销,并将该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全部存储到民生银行东街支行。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规定和规范性文件,2015年3月17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和民生银行东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各方
甲方: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3082092,截止2015年3月12日,专户余额为2,146.9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鱼糜及其制品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并在甲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则甲方承诺上述理财产品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庄海峻(35010219730421****)、李刚(33041919760526****)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