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投资集团”或“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丹邦投资集团于2015年3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000,000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9%。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控股股东减持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均价
(元) | 减持股数
(股) | 减持比例(%) |
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大宗交易 | 2015年3月16日 | 32.61 | 6,000,000 | 3.29% |
合计: | 6,000,000 | 3.29% |
2、控股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股数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合计持有股份 | 67,116,000 | 36.75% | 61,116,000 | 33.46%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67,116,000 | 36.75% | 61,116,000 | 33.46%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起至今,除本次减持外,丹邦投资集团于2015 年 3 月 9 日减持所持股份6,000,000股。本次减持后,丹邦投资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61,11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46%,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2、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丹邦投资集团本次减持未违反承诺事项:
(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自 2011 年 09 月 20 日至 2014 年 09 月 19 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4、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前,已按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3月 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份减持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