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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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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5-005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3月17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公司三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3月12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和监事。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卫国先生召集并主持,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根据公司2015年度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4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情况如下表:

公 司授信总额(万元)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50,000.00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5,000.00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60,000.00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10,000.00
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15,000.00
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3,000.00
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00.00
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8,000.00
锦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8,000.00
山东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15,000.00
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15,000.00
惠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6,000.00
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3,000.00
总计400,000.00

银行选择、实际申请额度及期限等具体事宜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前述额度范围内与银行协商确定。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前述额度范围内对授权期内发生的授信申请事宜进行签批及签署相关授信申请文件,授权期内发生的、前述额度范围内的授信及借款事宜将不再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议案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2015年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15亿元的担保,具体担保额度详见下表:

序号被担保的子公司担保额度(万元)
1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60,000
2山东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不超过15,000
3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不超过15,000
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超过5,000
5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15,000
6锦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8,000
7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超过10,000
8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超过8,000
9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超过2,000
10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不超过3,000
11惠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超过6,000
12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3,000
合计不超过150,000

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具体合同为准,由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在前述额度范围内与银行协商确定。为提高决策效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前述额度范围内对授权期内发生的相关担保事项进行签批及签署相关担保文件,授权期内发生的、前述担保额度范围内的各项担保事项将不再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情况详见2015年3月18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研发总部基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改善公司办公环境和研发环境、增强员工的稳定性、吸引高水平人才、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同意公司在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6亿元建设研发总部基地项目。

具体情况详见2015年3月18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研发总部基地的对外投资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对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47.6917万股完成回购注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已出具了致同验字(2014)第110ZC0243号验资报告。

经审议,同意公司相应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416,803,553元减少至416,326,636元。

本议案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拟发生变更,同时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内容的对应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二。

本次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提高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效率,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三。

本次修改后的《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提高管理效率,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四。

本次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了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2015年度使用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购买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类银行理财产品,在2亿元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具体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选择、实际投资金额确定、协议的签署等。授权有效期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

具体情况详见2015年3月18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定于2015年4月2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一、议案二、议案四、议案五、议案六、议案七、议案八进行审议。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附件一:章程修订案

章程修订案

1、原章程第七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6,803,553元。”

新章程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6,326,636元。”

2、原章程第二十一条为“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16,803,553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16,803,553股。”

新章程修改为“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16,326,63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16,326,636股。”

3、原章程第四十二条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新章程修改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4、原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为“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新章程修改为“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5、原章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新章程修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6、原章程第七十条第二款为“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新章程修改为“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7、原章程第八十条第(四)项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

新章程修改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8、原章程第八十一条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新章程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9、原章程第八十三条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新章程修改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0、原章程第八十五条为“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新章程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通过选举决议的股东大会结束后即时就任。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11、原章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为“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新章程修改为“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12、原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为“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决议授予董事长就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所述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5%(含15%),对其中属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5%的项目,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新章程修改为“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决议授予董事长就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所述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5%(含15%);授予董事长就对外投资事项的决定权限为,对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含1%)。对其中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5%的项目,及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3、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新章程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在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14、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为“本章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五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新章程修改为“本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5、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新章程修改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6、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为“本章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新章程修改为“本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7、原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为“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新章程修改为“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18、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九)项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新章程修改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19、原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为“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和书面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新章程修改为“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应分别至少提前10日和2日将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传真、邮件方式或由专人送达全体监事。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以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的表决,可采用书面、举手、传签监事会决议等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20、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为“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方式或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

新章程修改为“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方式或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

21、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为“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方式或传真的方式进行。”

新章程修改为“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方式或传真的方式进行。”

22、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新章程修改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23、原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为“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新章程修改为“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24、原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新章程修改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附件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1、原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为“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40%的事项;”

新规则修改为“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2、原规则第五条为“在公司首发上市后,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2)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股东凭其已获取的有效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验证其是否具有投票权。”

新规则修改为“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股东凭其已获取的有效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验证其是否具有投票权。”

3、原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为“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通讯、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新规则修改为“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原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为“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新规则修改为“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5、原规则第四十四条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计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新规则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计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6、原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为“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

新规则修改为“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通过选举决议的股东大会结束后即时就任。”

7、原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为“公司股东大会仅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公司股东大会除以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同时以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新规则修改为“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8、原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为“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新规则修改为“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9、删除原规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公司首发上市后,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

10、在原规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后增加第三款“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11、原规则第六十三条为“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消。”

新规则修改为“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消。”

附件三:《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修订案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修订案

1、原制度第八条为“除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投资项目的审批遵守下列程序:

(一) 对投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以上的投资项目,应由战略投资部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 对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0%的投资项目,应由战略投资部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报董事会审批;

(三)对属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应按该特别规定进行另行审批。”

新制度修改为“除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投资项目的审批遵守下列程序:

(一) 对投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的投资项目,应由战略投资部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 对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0%的投资项目,应由战略投资部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报董事会审批;

(三)对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含1%)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董事长,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四)对属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应按该特别规定进行另行审批。”

2、原制度第十一条为“对于投资项目,公司战略投资部应将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依据其工作细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新制度修改为“对于需上报董事会的投资项目,公司战略投资部应将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依据其工作细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3、原制度第十三条第(六)项为“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并提出审结申请,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档案室存档保管。”

新制度修改为“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并提出审结申请,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长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档案室存档保管。”

附件四:《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1、原规则第六条第二款为“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长就本规则第五条所述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含15%);对其中属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5%的项目,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新规则修改为“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长就本规则第五条所述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含15%);授予董事长就对外投资事项的决定权限为,对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含1%)。对其中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5%的项目,及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5-006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17日在公司三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3月12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游金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体监事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其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且上述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开展委托理财。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3月18日

股票代码:002271 股票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5-007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根据2015年生产经营需要,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共计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公司拟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150,000万元的担保。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15亿元的担保,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前述额度范围内对授权期内发生的相关担保事项进行签批及签署相关担保文件,授权期内发生的、前述担保额度范围内的各项担保事项将不再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授权有效期为自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信额度担保的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具体合同为准,由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在前述额度范围内与银行协商确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技术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5158号;

法定代表人:何绍军;

成立时间:2007年5月22日;

主营业务:从事“防水、防腐、保温材料”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防水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制造销售(除危险品),防水防腐材料,保温材料销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上海技术公司注册资本1.6亿元,公司持有其93.97%的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上海技术公司资产总额775,463,134.32元,负债总额453,984,505.35元,净资产321,478,628.97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998,880,157.17元,利润总额 127,038,852.26 元,净利润107,200,771.96元(2013年数据业经审计);截止2014年9月30日,上海技术公司资产总额695,866,135.62元,负债总额368,668,200.81元,净资产327,197,934.81元,201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508,395,938.89元,利润总额56,367,265.41元,净利润51,060,467.83元(2014年数据未经审计)。

(二)公司名称:山东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鼎丰”);

注册地点: 临邑县花园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聂松林

成立时间: 2011年8月18日

主营业务:各类非织造布的研发、生产、深加工、销售、贸易及服务;非织造布相关原材料(乳胶等)、各类土工布、土工隔栅、土工膜及排水板等各种土工合成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贸易及服务;以上相关产品进出口业务。

山东天鼎丰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山东天鼎丰资产总额331,033,012.84元,负债总额214,219,772.65元,净资产116,813,240.19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132,675,954.16元,利润总额 8,477,055.03元,净利润6,329,770.50元(2013年数据业经审计);截止2014年9月30日,山东天鼎丰资产总额469,617,096.75元,负债总额342,490,377.42元,净资产127,126,719.33元,201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33,421,919.02元,利润总额8,590,027.17元,净利润8,263,579.14元(2014年数据未经审计)。

(三)公司名称: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卧牛山”);

注册地点: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纬七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荣

成立时间: 1995年12月27日

主营业务:制造建筑防水卷材;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砂浆材料、密封粘接材料、橡胶制品、密封制品、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徐州卧牛山注册资本10,002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徐州卧牛山资产总额426,722,257.47元,负债总额313,790,824.83元,净资产112,931,432.64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367,110,035.90元,利润总额48,840,138.46元,净利润36,934,689.54元(2013年数据业经审计);截止2014年9月30日,徐州卧牛山资产总额811,152,612.76元,负债总额634,456,902.96元,净资产176,695,709.80元,201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557,960,395.61元,利润总额71,630,624.38元,净利润62,931,477.19元(2014年数据未经审计)。

(四)公司名称: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工程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甲2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

成立时间:2000年11月1日;

主营业务: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销售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其制品)、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北京工程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北京工程公司资产总额392,873,121.12元,负债总额216,439,546.20元,净资产176,433,574.92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428,044,157.38元,利润总额2,816,058.06元,净利润2,276,177.02元(2013年数据业经审计);截止2014年9月30日,北京工程公司资产总额499,598,886.46元,负债总额308,521,904.20元,净资产191,076,982.26元,201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93,147,642.26元,利润总额14,050,352.83元,净利润13,182,837.21元(2014年数据未经审计)。

(五)公司名称: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公司”);

注册地点: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浩成;

成立时间:2009年4月2日;

主营业务: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外加剂、建筑涂料、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及其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岳阳公司注册资本11,000万元,公司持有其86.36%的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岳阳公司资产总额303,257,670.17元,负债总额91,604,747.32元,净资产211,652,922.85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654,440,437.93元,利润总额 76,843,498.39元,净利润65,421,622.86元(2013年数据业经审计);截止2014年9月30日,岳阳公司资产总额444,010,505.66元,负债总额181,054,678.84元,净资产262,955,826.82元,201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52,838,673.14元,利润总额59,542,501.67元,净利润50,822,454.00元(2014年数据未经审计)。

(六)公司名称:锦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公司”);

注册地点: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大街一段20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

成立时间:2010年7月9日;

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涂料、防水卷材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锦州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锦州公司资产总额293,514,785.67元,负债总额70,200,498.69元,净资产223,314,286.98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414,685,508.19元,利润总额51,231,482.81元,净利润43,828,741.98元(2013年数据业经审计);截止2014年9月30日,锦州公司资产总额517,740,539.24元,负债总额243,661,750.23元,净资产274,078,789.01元,201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03,661,153.94元,利润总额58,098,907.50元,净利润50,412,152.03元(2014年数据未经审计)。

(七)公司名称: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工程公司”)

注册地点:四平路421弄107号A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

成立时间:2003年7月28日

主营业务:建筑防水工程,销售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材料及售后服务。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上海工程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技术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公司通过持有上海技术公司93.97%的股权控制该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上海工程公司资产总额182,872,094.98元,负债总额106,718,284.57元,净资产76,153,810.41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336,132,875.83元,利润总额29,601,431.81元,净利润21,823,168.19元(2013年数据业经审计);截止2014年9月30日,上海工程公司资产总额219,259,135.63元,负债总额114,274,699.11元,净资产104,984,436.52元,201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56,598,343.30元,利润总额32,838,502.36元,净利润28,318,148.11元(2014年数据未经审计)。

(八)公司名称: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

注册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188号601房;

法定代表人:杨浩成;

成立时间:2009年5月26日;

主营业务: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广东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广东公司资产总额116,013,530.99元,负债总额65,307,574.89元,净资产50,705,956.10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275,499,425.61元,利润总额2,339,366.78元,净利润1,481,107.16元(2013年数据业经审计);截止2014年9月30日,广东公司资产总额170,017,082.94元,负债总额97,965,883.40元,净资产72,051,199.54元,201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90,560,722.79元,利润总额19,504,697.96元,净利润18,751,443.44元(2014年数据未经审计)。

(九)公司名称: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

注册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503号;

法定代表人:薛琼;

成立时间:2009年5月15日;

主营业务:可承担各类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水工程施工;研究、销售: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外加剂、建材制品;房屋修缮。

四川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四川公司资产总额21,693,843.68元,负债总额6,597,809.09元,净资产15,096,034.59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50,208,203.54元,利润总额108,067.74元,净利润108,067.74元(2013年数据业经审计);截止2014年9月30日,四川公司资产总额49,586,872.31元,负债总额13,910,600.69元,净资产35,676,271.62元,201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49,349,129.77元,利润总额19,735,602.23元,净利润18,786,537.03元(2014年数据未经审计)。

(十)公司名称: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风行”);

注册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脿街道办安丰营村委会上禄脿村;

法定代表人:刘维中;

成立时间:1982年3月1日;

主营业务:各类建筑防水材料、水性涂料、建筑粘结剂、建筑防水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承接各类房屋建筑防水工程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昆明风行注册资本11,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昆明风行资产总额125,985,340.56元,负债总额7,569,165.41元,净资产118,416,175.15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73,609,651.93元,利润总额319,063.40元,净利润197,143.68元(2013年数据业经审计);截止2014年9月30日,昆明风行资产总额138,918,477.26元,负债总额23,849,616.05元,净资产115,068,861.21元,201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53,279,316.11元,利润总额-5,519,225.74元,净利润-5,173,038.91元(2014年数据未经审计)。

(十一)公司名称:惠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公司”);

注册地点:惠州大亚湾石化区精工南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浩成;

成立时间:2010年8月16日;

主营业务:制造加工各类建筑防水材料、防水涂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的生产;货物进出口。

惠州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惠州公司资产总额181,688,304.64元,负债总额89,019,636.71元,净资产92,668,667.93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2,305,777.42元,利润总额-9,760,569.61元,净利润-7,240,863.52元(2013年数据业经审计);截止2014年9月30日,惠州公司资产总额295,391,759.35元,负债总额200,077,865.89元,净资产95,313,893.46元,201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07,056,241.27元,利润总额4,105,590.93元,净利润2,645,225.53元(2014年数据未经审计)。

(十二)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公司”)

注册地点:唐山市丰南沿海工业区荣盛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士慧;

成立时间:2013年8月26日;

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生产及配套产品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唐山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唐山公司资产总额47,792,071.42元,负债总额28,352,179.46元,净资产19,439,891.96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0.00元,利润总额 -726,267.27元,净利润-560,108.04元(2013年数据业经审计);截止2014年9月30日,唐山公司资产总额171,099,383.97元,负债总额29,013,924.26元,净资产142,085,459.71元,201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00元,利润总额-2,487,243.00元,净利润-7,354,432.25元(2014年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内容

公司将为上述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具体担保额度详见下表:

序号被担保的子公司担保额度(万元)
1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60,000
2山东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不超过15,000
3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不超过15,000
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超过5,000
5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15,000
6锦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8,000
7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超过10,000
8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超过8,000
9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超过2,000
10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不超过3,000
11惠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6,000
12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3,000
合计不超过150,000

本次授信额度担保的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具体合同为准,由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在前述额度范围内与银行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意见

上海技术公司为公司持股93.97%的控股子公司;上海工程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技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通过持有上海技术公司93.97%的股权控制上海工程公司;岳阳公司、北京工程公司、昆明风行、锦州公司、山东天鼎丰、徐州卧牛山、四川公司、广东公司、惠州公司和唐山公司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上述子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上述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均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各子公司的发展需要及公司的整体利益。董事会认为上述子公司具备偿付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子公司上海技术公司、上海工程公司、岳阳公司、北京工程公司、昆明风行、锦州公司、山东天鼎丰、徐州卧牛山、四川公司、广东公司、惠州公司和唐山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15亿元的担保。

上述担保均未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86,50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1.4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5-008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研发总部基地

的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雨虹”)为改善公司办公环境和研发环境、增强员工的稳定性、吸引高水平人才、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拟以自筹资金6亿元在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研发总部基地项目,为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公司已于2015年1月6日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入区协议》,并于2015年1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披露,协议书约定公司投资6亿元在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设立公司并建设研发总部基地,详情请见《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的公告》。

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研发总部基地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研发总部基地项目概况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东方雨虹新材料装备研发总部基地

项目实施主体:东方雨虹

项目建设地点: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建设用地性质:工业用地

项目建设期:本项目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80天内开工,于2017年3月全部竣工。

项目总投资: 6亿元

项目总用地:约40000㎡(约60亩)

2、项目建设内容

公司拟在开发区建设公司总部基地,集管理、销售、物流、结算、展览与展示于一体;并将建设防水防护材料生产工艺装备技术研究平台项目、防水防护材料抗复杂服役环境测试评价技术研究平台项目、中国建筑防水博物馆提升改造项目及高性能防水防护材料技术研究平台项目、特种防水防护材料技术研究平台项目、功能复合型防水防护材料技术研究平台项目、防水防护材料工程应用技术研究平台项目。

3、项目投资及经济效益

研发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如全部如期建成,项目投资及经济效益如下:

项目总投资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4亿元,流动资金2亿元。项目所需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

项目预计于2017年投产,2018年达产,当年实现营业收入60亿元,税收3.08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78亿元,纳税4.03亿元,2020年营业收入101亿元,纳税5.19亿元。

该项目的建设有利于推动新材料产业的发展,并提供大量高科技就业岗位,吸引大批人才进入科研领域,还能带动配套消费,提高开发区的知名度和社会资本效应。促进“研究、开发、转化、应用”一体的防水系统技术开发与转化体系形成,使研究、开发、转化等各类技术型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稳步提高防水系统工程的创新能力,推动全面防水系统技术乃至防水、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已于2015年1月6日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入区协议》, 协议书约定公司投资6亿元在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设立公司并建设研发总部基地。公司已于2015年1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披露,详情请见《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的公告》。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风险

(一)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现有的北京研发中心位于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甲2号的工厂用地,由于地理位置较为偏远,不利于研发团队的稳定及吸引高水平的研发人才。同时,公司成立至今,总部一直租赁办公场所,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人员规模的增长,现有的办公面积已不能满足公司的快速发展和规模扩张需要。

因此,为改善公司办公环境和研发环境、增强员工的稳定性、吸引高水平人才、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在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土地,建设公司研发中心及总部办公楼,为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风险提示

1、本次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由此将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增加财务风险;此外,该项目投资总额较大,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较大的资金财务风险。

2、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受工程进度与管理、设备供应、价格变化及员工培训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存在一定风险。

3、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将对该项目能否实现经济效益预测造成不确定性影响,该项目的经济效益预测亦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承诺。

4、公司尚须通过挂牌出让程序获得协议约定的项目宗地,可能存在竞拍不成功而无法在拟定地区取得建设用地的风险;且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该项目的运作有赖于双方密切合作,未来能否达到合作预期,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将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入区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 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5-009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计划和资金状况,2015年度,公司拟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自有资金用于委托商业银行进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理财,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具体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选择、实际投资金额确定、协议的签署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委托理财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委托理财概述

1、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2、投资额度

2015年度,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3、资金来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

5、投资品种和期限

购买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6、委托理财的要求

公司在对2015年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并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现金流的状况,及时进行理财产品购买或赎回,委托理财以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为前提条件。

二、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委托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了充分的预估与测算,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且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一般高于活期存款及同期定期存款收益率,理财产品的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投资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类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投资收益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存在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道德风险。

(二)拟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稳健的投资品种。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2)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董事会审批额度内的委托理财相关事宜,财务总监组织实施,资金部和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或影响正常资金需求的状况,应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或赎回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资金部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并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4)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

人、资金管理人应相互独立。

(5)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银行相关工作人员须对理财业务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6)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产品及相关损益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根据其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且上述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开展委托理财。我们亦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就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事项发表意见如下: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其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且上述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开展委托理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15年度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上述委托理财事项已经东方雨虹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委托理财事项系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大收益。保荐机构对公司2015年度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5-010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4月2日(星期四)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日15:00至2015年4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27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康家园小区4号楼三层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参加会议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会议出席对象:

(1)凡2015年3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审议《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3、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改〈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第2项、第3项、第4项议案须以特别决议通过,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3月1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议案详情请见同日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其他文件。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5年4月1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康家园4号楼公司证券部

4、其他事项:

(1)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登记日办理会议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按照上文第2点登记方式的要求,凭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在会议现场办理登记;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会议咨询: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10-85762629

联系人:张洪涛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证券代码:362271;投票简称为“东方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

第一步:输入买入指令;

第二步:输入证券代码:362271;

第三步: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具体详见下表:

序号议案内容对应申报价格(元)
总议案表示对以下议案1至议案7所有议案的统一表决100.00
议案1《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1.00
议案2《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2.00
议案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3.00
议案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4.00
议案5《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5.00
议案6《关于修改〈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6.00
议案7《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7.00

注:为便于股东在交易系统中对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统一投票,公司增加一个“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相应的申报价格为100.00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股东大会需审议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第四步: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第五步: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计票规则

①在计票时,同一表决只能选择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将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进行统计。

②如果股东先对单个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对已投票表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单个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③如果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5)注意事项

①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②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③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a、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6-8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b、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买入证券买入价格买入股数
3699991.00元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则服务密码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则次日方可使用。

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

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买入证券买入价格买入股数
3699992.00元大于或等于1的整数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①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②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股东可选择CA证书登录;

③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④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2日下午15:00。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附件1:

回 执

截至2015年3月27日,本单位(本人)持有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账户:

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出席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意见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表决。

序号议案名称赞成反对弃权
1《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改〈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附注: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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