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2014年12月24日,全资子公司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江纸业”)与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由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公司全资子公司湘江纸业的513.33亩工业用地,永州市财政局对拟收回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预期增值及相关费用审定为38,710.60万元,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按人民币38,710.60万元对收回湘江纸业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补偿。详见2014年12月26日《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湘江纸业处置资产的公告》。
按照合同约定,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期补偿款人民币5,000.00万元,余款在上述地块由甲方依法公开出让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付清”。湘江纸业于2014年12月28日向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呈报了《关于请求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款项支付补充协议的报告》,请求明确土地的补偿余款支付时间。经协商及经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湘江纸业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款项支付补充协议》,公司日前收到了该协议。协议对收回上述土地补偿余款支付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如下:
“1、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湘江纸业支付第二期收回土地补偿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
2、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上述土地依法公开出让,在该地块出让后20个工作日内,即:在2016年7月31日前,将余款按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拨付。”
特此公告。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