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3月6日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于2015年3月17日以书面议案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及批准《关于肖建林先生辞去本公司董事及总裁职务的议案》;
鉴于肖建林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本公司董事及总裁职务,同时一并辞去本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本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同意肖建林先生的辞呈,并感谢其任职期间为本公司所作出的贡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肖先生的辞职未导致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本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肖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任后,肖先生将不再在本公司任职。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及批准《关于聘任田 野先生为本公司总裁的议案》(简历详见附件一)。
本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同意聘任田 野先生为本公司总裁,任职期间领取基本年薪每年税前人民币100万元,任期至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审议及批准《关于聘任李 华先生为本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简历详见附件一)。
鉴于李 军女士因个人原因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总会计师职务,本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同意李女士辞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总会计师职务,并对其在任职期间为本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辞任后,李女士不再在本公司任职。
本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同意聘任李 华先生为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并担任本公司总会计师职务,任期至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请详见附件二。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17 日
附件一:个人简历
(一)田 野先生,40岁,湖南大学金融统计学学士,历任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海信集团销售公司业务部副经理,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海信南非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副经理、总经办主任、采购中心总经理。2006年8月至2010年3月任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年3月至2013年4月任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任本公司副总裁。2014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田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李 华先生,41岁,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海信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部长、信息技术中心副主任、经营管理部部长。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任海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营管理中心副主任,2010年6月至2015年2月任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部长。
李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附件二: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总裁、财务负责人聘任事宜。
本次董事会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综合考虑了高级管理人员分管的经营工作所承担的责任、担任岗位的主要范围、风险、压力及对公司的贡献,以及参照同行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薪酬标准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宜以及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独立非执行董事: 徐向艺 王爱国 王新宇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