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15日—2015年3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5日15:00至2015年3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经半数董事一致同意,会议由董事王鑫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846.338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4.6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846.338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4.6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韩金飞律师、赖咏萱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权股数为3,846.338万股。同意3,846.33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权股数为3,846.338万股。同意3,846.33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权股数为3,846.338万股。同意3,846.33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权股数为3,846.338万股。同意3,846.33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权股数为3,846.338万股。同意3,846.33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权股数为3,846.338万股。同意3,846.33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权股数为3,846.338万股。同意3,846.33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权股数为3,846.338万股。同意3,846.33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梁锦棋先生、阮锋先生、吴应良先生向大会作了2014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15年2月1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至高(广州)律师事务所韩金飞律师、赖咏萱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至高(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