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7号)核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1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0.60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31,06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计51,864,575.5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9,195,424.5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2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专户开户行 | 账户名称 | 账号 | 金额(元) | 用途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 |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4110157870000131 | 255,352,000.00 | 伺服节能系统生产项目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 |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4110157870000140 | 111,044,800.00 | 产品运用实验中心项目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 |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4110157870000158 | 48,132,000.00 | 塑机控制系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 |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4110157870000166 | 22,797,800.00 | 软件研发中心项目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 |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4110157870000174 | 41,868,824.50 | 补充流动资金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西南证券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西南证券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海安、李皓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西南证券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效力。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西南证券。
6、公司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向西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依法销户且西南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