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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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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09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 年 3 月 10 日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现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对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提议免去邹盛和监事职务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提议免去邹盛和监事职务的原因

 根据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说明,因邹盛和自2015年1月1日起未来公司上班,未能勤勉尽职地履行监事职务,故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免去其监事职务。

 二、免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即规定了“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3)2015年3月4日,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免去邹盛和公司监事职务的函》,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免去邹盛和的监事职务。截至发函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73,116,000股,占丹邦科技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03%,有权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3月9日,董事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控股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免去邹盛和监事职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15年3月25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且于当日发出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综上,控股股东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免去邹盛和公司监事职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邹盛和在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任职情况,及其离职对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为止,邹盛和在公司担任监事会主席职务,在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在公司负责基建工作。公司现阶段基建工作已基本完成,项目已进入设备安装阶段,且公司已安排合适人员接替其工作,故邹盛和离职不会给基建工作带来任何影响。因邹盛和并非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离职对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没有影响。

 特此补充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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