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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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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7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会议通知的公告于2015年2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10日(星期二)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2015年3月9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3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办公楼7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2,986,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3672%。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2,87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329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79%。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胡羽平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刘宁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胡羽平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2,986,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2选举刘宁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2,986,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986,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彭素球 倪小平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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