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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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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7 证券简称:中科金财 公告编号:2015-017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3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10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9日15:00—2015年3月10日15:00。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举行,公司董事长朱烨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人,代表公司股份87,682,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23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0,177,53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0.58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3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505,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5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现场及网络投票,以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201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7,501,6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793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592,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8.582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4172%。

 公司独立董事在会上作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未对报告提出异议。

 2、关于审议201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7,501,6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793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592,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8.582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4172%。

 3、关于审议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7,501,6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793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592,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8.582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4172%。

 4、关于审议2014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7,501,6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793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592,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8.582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4172%。

 5、关于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7,501,6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793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592,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8.582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4172%。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7,488,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7785%;

 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151%;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579,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8.4794%;

 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1033%;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4172%。

 7、关于审议2015年度信贷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7,488,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7785%;

 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151%;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579,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8.4794%;

 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1033%;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4172%。

 8、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7,488,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7785%;

 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151%;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579,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8.4794%;

 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1033%;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4172%。

 9、关于审议公司董事长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7,488,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7785%;

 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151%;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579,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8.4794%;

 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1033%;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4172%。

 10、关于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7,488,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7785%;

 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151%;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579,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8.4794%;

 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1033%;

 弃权181,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4172%。

 1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赫喆担任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86,913,5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1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004,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3.9787%。

 (2)选举赵学荣担任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86,903,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1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1,994,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3.8996%。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晖、瞿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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