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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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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申请被受理后每5日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5-027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申请被受理后每5日风险提示公告

 本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停牌。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公司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还可能存在其他原因而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重整进展情况

 1、2014 年11 月19 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

 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2014年11月20日,无锡中院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 号《决定书》,指定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8)

 2、2014年11月27日,无锡中院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 号《关于公司管理人申请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答复》,同意公司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重整期间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同时,由管理人聘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自2014年11月28日起,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4-106)

 3、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无锡中院已依法确定相应的审计与评估机构负责公司重整的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管理人已启动公司重整相关工作,目前财产调查、债权申报等各项重整工作正在全面开展。截至2015年3月10日,共有50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122,980.52万元。

 4、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5年1月16日下午1: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

 5、目前,公司管理人已开展重整投资人招标工作,重整投资人招标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披露的《关于重整投资人招标公告》(公告编号:2015-022)及附件《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标公告》。

 6、本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二、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7 和第13.2.8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停牌。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公司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还可能存在其他原因而终止上市的风险。

 5、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披露了《2014年度业绩快报》,2014年度经营业绩为:业绩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7,446.16万元。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5-028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霞客环保”)于2015年3月4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6)。自2015年3月4日至2015年3月10日,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及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霞客”)于2015年3月9日收到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68号民事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受理日期为2015年3月3日。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68号关于安徽鑫达消防电气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诉滁州霞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鑫达消防电气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88128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51号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安兴”)、其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16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4)。

 公司于2015年3月7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滁州安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4853556.2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罚息93242.68元(暂计算至2014年7月21日,之后以14853556.2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2、被告其他公司对被告滁州安兴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069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588元,由被告滁州安兴和其他公司共同负担116481元。

 截至2015年3月10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的诉前保全金额累计为18,850.00万元,诉讼保全金额累计为51,645.10万元和700万美元,诉讼金额(本金)累计为85,087.74万元和6,049.43万美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2015年3月10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进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采取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霞客环保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有关霞客环保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霞客环保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目前,管理人已经向相关审理法院寄出了有关中止诉讼、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函件,后续将继续与相关法院沟通中止诉讼、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等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有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目前,管理人已经向相关审理法院寄出了有关中止诉讼、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函件,后续将继续与相关法院沟通中止诉讼、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等工作。

 3、目前公司的诉讼案件尚未全部有结果,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尚无法进行估计,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六、备查文件

 1、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68号民事诉状

 2、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5-029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重整投资人招标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2月25日发出重整投资人招标公告后,各意向投资人纷纷致电管理人,针对招标公告的相关内容进行询问,管理人逐一作出了回应与解释。为保障重整投资人的引入公平、公开、公正,管理人对这些回应与解释进行了梳理,汇总成稿发给了有过咨询的意向投资人;如还有其他意向投资人需了解相关内容,请与管理人联系。

 管理人联系方式:联系人梁军亮,电子邮箱13967195519@163.com,电话0510-86520042,传真0510-86527515。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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